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户外霓虹灯治理的划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3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户外霓虹灯治理的划定
为繁荣经济,维护市容,美化夜景,市人民政府划定:
一、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的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以下统称霓虹灯),必须保持设施和功效完好,完整显示灼烁。
二、霓虹灯的维护治理,设置在修建物、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修建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元卖力;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元卖力;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划定的维护治理单元卖力。
三、霓虹灯的维护治理责任单元应当增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灯光显示不全,立即修复。
四、市、区(县)、街道市容情况卫生监察队、所,发现灯光显示不全的,有权责令维护治理责任单元限期修复;对拒绝修复或逾期不修复的,按下列划定予以处罚:
(一)以文字组成的霓虹灯笔划断亮的,每断亮一笔罚款1000元;整字不亮的,每字罚款5000元。
(二)装饰性霓虹灯断亮的,每断亮一段或一处罚款1000元;整体不亮的,罚款5000元。
(三)灯箱内照明设备损坏的,每个灯箱罚款2000元。
(四)电子显示牌不亮的,每个显示牌罚款5000元。
五、经处罚仍不纠正的,市容情况卫生监察队、所对责任单元的卖力人罚款200元。
六、本划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卖力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