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社会集资治理暂行措施》,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社会集资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维护正当的社会集资秩序,制止以集资名义变相摊派,掩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下简称单元)通过社会集资方式筹集资金,兴办公益事业,均按本措施治理。
以向社会刊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社会集资,必须切合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划定,经过市人民政府审定,凭据自愿、受益、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单元进行社会集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集资依据、用途、规模、工具、数额、方式和资金使用计划。市属单元的社会集资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利用社会集资进行牢固资产投资的,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区、县属单元的社会集资申请,经区、县财政局会同计划部门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允许进行社会集资的,由市财政局发给社会集资许可证。无社会集资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社会集资。
第六条 社会集资必须严格凭据社会集资许可证审定的集资项目、规模、工具、数额和方式进行,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集资专用收据。
第七条 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集资单元不得强迫单元或小我私家加入集资,不得对拒绝加入集资的单元或小我私家进行攻击抨击。
第八条 集资单元必须严格凭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所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所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决算,必须报同级财政机关存案,并以适当方式向加入集资单元宣布。
第九条 集资单元应当健全财政治理制度,设立集资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接受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 利用社会集资进行基本建设的,其建设项目必须凭据基本建设法式和审批权限的划定治理审批;集资规模必须纳入本市牢固资产投资计划,不得利用集资建设计划外项目和不切合工业政策的项目;所集资金必须存入财政机关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机关和建设银行监视使用。
第十一条 加入集资的单元所出资金,除国家和本市另有划定者外,行政、事业单元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列支;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由财政机关会同审计机关按下列划定查处:
一、未经批准,无社会集资许可证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或不使用社会集资专用收据进行社会集资的,责令停止集资,限期退回非法筹集的资金,并处以非法集资金额20%的罚款。
二、不按集资许可证审定的集资项目、规模、工具、数额、方式进行集资的,责令纠正,限期退回非法筹集的资金,并处以非法集资金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集资许可证,责令停止集资。
三、违反自愿原则进行社会集资的,责令纠正,限期退回非法筹集的资金,并处以非法集资金额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集资许可证,责令停止集资。
四、挪用社会集资所集资金的,责令纠正,限期退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金额10%的罚款。
对违反本措施进行社会集资的单元领导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