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绿化赔偿费缴纳措施》,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绿化赔偿费缴纳措施
第一条 凭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PA视讯市都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PA视讯市都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划定的尺度,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都市计划治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元依照本措施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三条 绿化赔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盘算。具体尺度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的单元,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提出的数额,向所在区、县都市绿化治理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五条 区、县都市绿化治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都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治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视使用。
第六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卖力解释。
第七条 本措施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