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治理暂行措施》,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防止奢侈浪费,凭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基本建设单元(以下简称单元)社会团体购置力的治理。
第三条 市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主管全市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治理事情;区、县控办卖力本区、县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的日常监视治理事情。
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工商行政治理、审计、监察、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治理事情。
第四条 对社会团体购置力,实行指标控制治理。各区、县和各部门、各单元,必须严格凭据审定的控制指标执行,不得突破。
各区、县,市政府各局、总公司的社会团体购置力年度控制指标,由市控办凭据国家下达给本市的年度控制指标,按地域、按系统审定下达。
县级以上(含县级)单元和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都市街道企业的社会团体购置力年度控制指标,由其上级机关下达。
县级以下单元的社会团体购置力,由其上级机关提出控制要求,自行部署落实。
第五条 凡属社会团体购置力规模的支出,必须单独入账,如实挂号,并按划定实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机关。
区、县控办及市政府各局、总公司的财政部门卖力审查所属单元的统计报表,并按划定汇总上报市控办。
第六条 对部门商品实行专项控制。本市专项控制商品(以下简称专控商品)的具体规模,由市控办凭据国务院的划定确定。
第七条 对专控商品实行定点供应。专控商品的定点供应单元(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单元)由市控办会同市商委确定。非定点供应单元不得向单元销售专控商品。
第八条 单元购置专控商品(包罗购置旧的专控商品),须凭市控办或市控办委托的区、县控办或市政府各局、总公司核发的专控商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在定点供应单元购置。
第九条 定点供应单元必须凭批准单供货;银行必须凭批准单治理转账;单元财政部门必须凭批准单报销;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必须凭批准单核发车辆牌照。
第十条 单元购置的专控商品需要转让、转卖的,必须按审批法式报原核发批准单的机关批准;专控车辆需要转让、转卖、改型、变换过户的,必须按审批法式报市控办批准。
第十一条 购置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专控商品,应按市政府有关划定交纳附加费。
第十二条 对单元的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治理。市控办会同有关部门凭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尺度,审定各单元非生产用汽车体例。单元须按审定的体例配备非生产用车。
单元不得以小我私家名义用公款购置专控汽车。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控办或区、县控办按职责权限给予处罚:
一、单元社会团体购置力突破审定的控制指标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
二、无批准单擅自购置专控商品的,没收所购商品,并处以所购商品价钱50%以下的罚款。
三、定点供应单元违反本措施划定销售专控商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销售商品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非定点供应单元向单元销售专控商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销售商品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元卖力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其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措施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控办卖力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