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技术条约认定挂号治理措施》,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技术条约认定挂号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技术条约认定挂号治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结果的推广应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条约法》、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宣布的《技术条约治理暂行划定》和国家科委宣布的《技术条约认定挂号治理措施》,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技术交易运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遵守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条约认定挂号治理措施》和本措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市的技术条约认定挂号事情。技术条约认定挂号的日常治理与指导事情和本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由PA视讯技术市场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治理办公室)卖力。
治理办公室凭据需要,可委托切合本措施第四条划定条件的机构,承办技术条约的认定挂号。
第四条 承办技术条约认定挂号的机构(以下简称条约挂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牢固的办公所在和场所。
二、有从事技术条约认定挂号、统计的专职人员为条约挂号员。
三、条约挂号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执法知识,并经治理办公室培训考核,取得及格证。条约挂号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切合技术市场生长及合理结构。
五、本措施实施前已设立的条约挂号机构,除切合本条前四项条件外,每年认定挂号的技术条约份数,不少于300份(远郊区、县的条约挂号机构除外)。
第五条 切合本措施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承办条约挂号事情,由治理办公室批准后,发给委托证书。取得委托证书的条约挂号机构,应将机构名称、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税务、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未经委托的,不得从事技术条约认定挂号事情。
本措施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技术条约挂号机构,应自本措施宣布之日起30日内,向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批。
第六条 条约挂号机构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条约挂号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技术交易运动;事情人员不得在技术交易机构中兼职。
二、严格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条约法》、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条约认定挂号治理措施》和本措施审核认定技术条约,不得徇私舞弊。
三、在划定期限完成技术条约的挂号事情,不得无故拖延。
四、凭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事情。
五、接受治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视检查,并定期报送技术市场的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拒报。
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签订技术条约,必须使用统一的技术条约文本。技术条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弄虚作假。
第八条 技术条约签订后,技术交易的卖方,应从条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技术条约文本到条约挂号机构申请认定挂号;卖方是小我私家的,应在申请时出具其技术结果权属的证明。
通过中介签订的技术条约,条约内容应有中介方权利义务条款或附有相应的技术中介条约。中介方必须是经治理办公室认定并依法设立的技术中介机构。
第九条 技术条约必须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条约法》划定的技术条约特征。申请认定挂号的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切合技术条约特征,不予认定挂号。
一、没有探索未知技术领域或开发新技术内容的产物加工条约。
二、没有技术权属转移的产物供货条约。
三、没有特定技术内容,仅就生长前景、市场预测、产物性能进行咨询签订的条约。
四、接纳通例手段,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条约。
五、其他不具有技术条约特征的条约。
第十条 技术条约必须正当,申请认定挂号的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当,不予认定挂号。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元以法人名义签订的。
二、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签订条约单元名称不符的。
三、按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垄断技术,故障技术进步的。
六、小我私家转让非职务发现而没有所在单元证明的。
七、违反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
第十一条 经认定挂号的技术条约履行后,卖方可持单元财政部门出具的成本核算单,到条约挂号机构申办奖酬金审批,凭奖酬金审批单到银行提取奖酬金。没有奖酬金审批单的,银行不予付款。
列入国家计划的技术条约的认定挂号和奖酬金的提取,按有关划定治理。
卖方是小我私家的,应通知买方将价款划拨到条约挂号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由挂号机构代扣、代缴小我私家收入调治税后,凭奖酬金审批单和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
第十二条 经认定挂号的技术条约,卖方可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15%的用度,奖励直接加入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和促进技术交易的人员,此项用度不计征奖金税和人为调治税。
要求减免税的卖方,应持盖有“PA视讯技术市场治理办公室技术条约挂号专用章”的技术条约和奖酬金审批单,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治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的单元,应设立技术贸易的财政科目。技术交易纯收入,应纳入单元财政统一治理,提取各项基金。
第十四条 经认定挂号的技术条约解除、变换时,由卖方或中介方在解除、变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条约挂号机构治理注销、变换挂号。
第十五条 条约挂号机构审核认定技术条约,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准予挂号或不予挂号的回复。因情况特殊,7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凌驾30日。
第十六条 条约挂号机构可按技术交易总金额的2‰收取技术市场生长基金。此项基金由治理办公室统一治理,主要用于组织技术推广、交流运动,扶植重大技术项目开发,以及奖励在技术市场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
第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条约挂号骗取奖酬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由治理办公室提请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奖酬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利用技术条约进行违法运动的,由治理办公室移交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处置惩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增强对技术条约的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 条约挂号机构违反本措施第六条划定的,由治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取消其委托证书,依法追究卖力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 技术条约认定挂号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卖力解释。本措施涉及税收的问题,由市税务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1990年12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4月2日转发的《关于技术交易条约挂号的若干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