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治理暂行措施》,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维护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改善生产资料供求状况,保证生产建设需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治理。
本措施所称重要生产资料市场,是指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购销(含代购、代销)、调剂、串换等交易运动。本市重要生产资料的品种规模,由市物资治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物资治理局卖力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计划、组织、指导、协和谐治理,并卖力监视本措施的实施。
市、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依照工商行政治理规则、规章对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视治理,掩护正当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物价、税务、财政、技术监视和银行等部门,凭据各自职责,执行对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监视治理任务。
第四条 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业务,须经卖力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报市物资治理局审核发给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挂号,经批准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切合本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生长计划;
二、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三、有牢固的营业场所和仓储条件;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熟悉所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品种性能的专业人员;
五、所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有正当和较稳定的货源。
第五条 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凭据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经营。需变换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的,必须经原卖力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物资治理局批准,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变换挂号;终止营业的,必须将许可证交回市物资治理局,并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注销挂号。
第六条 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组织重要生产资料的品种调剂、串换或展销等交易运动,凡超出其经营规模的,必须报经市物资治理局和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批准。
第七条 重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定期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后,方可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销售本企业或本系统自产的重要生产资料。
第八条 重要生产资料的使用单元调剂、串换、出售本单元超储或不适用的重要生产资料,除国家和本市另有划定者外,必须在物资部门开办的重要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或委托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代销。
第九条 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企业,对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进行计划内外调剂串换的,必须经同级物资治理局批准,并向同级物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存案,所发生的价差收入单独记帐,不得计入企业利润。
第十条 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工商行政治理、物价、财政、税收、技术监视、金融治理等有关规则、规章,不得销售伪劣、报废、淘汰产物;不得倒卖计划指标、条约、票证和提货凭证;不得突破国家最高限价或违反国家划定的价钱和收费尺度;不得套购紧俏重要生产资料就地转手倒卖;不得为非法经营运动提供货源、银行帐户、支票、现金、发票或其他方便条件;不得给予和收受回扣、利益费、信息费、提成费等财物,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可以给予和收受的优惠、佣金,必须作为单元的支出或收入列帐。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由市、区、县物资治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交易运动中违反工商行政治理、物价、财政、税收、技术监视、金融治理等有关规则、规章的,划分由各该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资治理局和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凭据各自职责分工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