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掩护通信线路设施宁静若干划定》,自1990年9月20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
PA视讯市掩护通信线路设施宁静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通信流通,凭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掩护通信线路的划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均须全面执行《关于掩护通信线路的划定》和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通信线路设施,是指由PA视讯市电信治理局卖力治理的下列通信线路及其隶属设施:
一、排挤线路设施,包罗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交接箱及其隶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罗地下或水底的直埋和管道电缆(含光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隶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设施,包罗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及其隶属设施。
第四条 市电信治理局卖力监视本划定的实施。
公安、计划、公用、市政工程、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掩护事情。
第五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增强对掩护通信线路设施事情的领导和协调,并组织通信线路沿线单元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宁静的行为:
一、偷窃通信线路设施。
二、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宁静的规模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堆栈。
三、在城镇地域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0.75米以内或农村地域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种植树木。
四、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1米以内乱搭乱建。
五、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进行钻探,或堆放重物、垃圾、渣土,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六、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3米以内挖沙取土,或设置茅厕、沼气池、粪池、牲畜圈等能引起地下电缆腐蚀的修建。
七、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其他危及过河电缆宁静的作业。
八、移动或损坏排挤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
九、在危及排挤线路设施宁静的规模内取土或乱搭乱建。
十、非通信线路设施维修人员攀登排挤线路设施。
十一、在排挤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电视天线。
十二、向排挤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
十三、其他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宁静的行为。
第七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四周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宁静或影响通信的,建设单元应先征得市电信治理局同意,并接纳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向计划治理部门治理计划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元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宁静的规模内施工,应与市电信治理局签订协议,明确掩护通信线路设施宁静的责任。施工中发生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事故的,应接纳掩护措施,并实时向市电信治理局陈诉。
第九条 市电信治理局应增强对通信线路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治理,实时抢修通信线路障碍。市电信治理局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的车辆和事情人员经过路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应凭抢修事情标志或证件优先放行。
第十条 物资接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废金属收购的划定,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设施的,应实时向公安机关和市电信治理局陈诉。
第十一条 一切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通信线路设施宁静的义务,发现偷窃、损坏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应实时陈诉公安机关和市电信治理局处置惩罚。对掩护通信线路设施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市电信治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划定,由市电信治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纠正,须要时,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执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划定,造成通信线路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责任单元或责任人应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划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铁路、军队等部门的通信线路设施的掩护,可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划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电信治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划定自1990年9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