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划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1日
PA视讯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划定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执法、规则的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罗团体所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相助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均按本划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划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罗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度。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凭据《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措施》划定的土地治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市土地治理局或市房地产治理局签订使用土地条约;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凭据使用土地条约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品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自审定之日起五年内稳定;五年期满后,凭据实际情况,重新审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建设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凌驾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条约划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审定的尺度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经市财政局批准,生产型企业在划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划分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审定的尺度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产物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到达尺度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审定的尺度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尺度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予缓征。
申请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费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衡宇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条约划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由市、区、县财政局按下列划定处罚:
一、不凭据划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款2‰的滞纳金。
二、拒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凭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尺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土地局、市房地产治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7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PA视讯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