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治理划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情况整洁,增强对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治理,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门路、广场、车站以及临街修建物、构筑物等牢固设施上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等印刷或书画的种种宣传品(以下简称宣传品),均须遵守本划定。
国家机关张贴通告、通告、布告等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划定。
设置经济、文化等广告,按有关广告治理划定执行。
第三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除下列情形外,均须申报市或区、县情况卫生治理机关批准。
一、在国家划定的节日张挂庆祝标语。
二、在按划定设置的宣传栏等专用设施内张贴宣传品。
三、凭据统一要求张挂张贴有关国家政治、外交运动的标语、宣传品。
四、国家机关宣传政策、执法运动,临时张挂标语。
五、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庆祝本民族传统节日张挂标语。
第四条 申请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申请在全市规模(含跨区、县)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包罗规模或所在、期限等)报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在区、县规模内张挂张贴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报所在区、县情况卫生治理局。
二、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各单元在全市或区、县规模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由该主管机关向情况卫生治理机关统一申请。
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在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元。
第五条 在下列地域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一、天安门广园地域。
二、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口以西的工具长安街。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地域。
第六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单元或小我私家,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严格凭据批准的规模或所在、期限张挂张贴。
二、在国家划定节日期间张挂标语的,应在节日事后实时清除。春节期间的,可在节前7日开始张挂,元宵节后2日内清除;其他节日期间,可在节前5日开始张挂,节后5日内清除。
三、标语应以布帐等不故障市容观瞻的形式张挂。
四、标语、宣传品要字体工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五、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不得故障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社会秩序。
第七条 凌驾批准张挂张贴期限或破旧不整有碍市容观瞻的标语、宣传品,由张挂张贴单元或小我私家卖力更换、清除。沿街破旧标语、招贴,由卫生保洁责任单元或门前三包责任单元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划定的单元,由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凭据情节轻重,凭据下列划定处罚:
一、按划定应申报批准而未经批准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二、不按批准的规模或所在、期限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或不按划定期限清除标语、宣传品的,处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或清除。逾期不纠正或不清除的,每逾期一天,按每条(幅)标语、宣传品5元处以罚款,强制清除。
三、因维护治理不善,致使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又不更换清除的,按每条(幅)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清除,逾期不纠正或不清除的,每逾期1天,按每条(幅)2元处以罚款。
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对小我私家违反本划定乱挂乱贴的,处5元罚款。
第九条 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增强对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治理和监视,对违反本划定张挂的标语和张贴的宣传品,有权予以清除。
第十条 本划定由市情况卫生治理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划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8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