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计划治理的划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计划治理的划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计划的实施,增强计划治理,凭据国家和本市都市计划、文物掩护的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划定和《PA视讯市文物掩护单元掩护规模及建设控制地带治理划定》。
本划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第三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计划规模内,凭据文物奇迹、景点景观、古树名木等的漫衍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划定一、二、三级掩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的具体计划规模及其一、二、三级掩护区的界限,凭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总体计划》执行。
第四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各项建设必须切合《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总体计划》和《PA视讯市文物掩护单元掩护规模及建设控制地带治理划定》的计划建设要求。
二、在一级掩护区内,凡属《PA视讯市文物掩护单元掩护规模及建设地带治理划定》中一类地带,除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设任何修建和地上隶属修建物。
三、在一级掩护区的非一类地带和二级掩护区内,建设须要的旅游服务设拖,须切合景区性质的要求,其修建结构、规模、体量、高度、质料和色彩等应当与景观情况相协调。
四、在三级掩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景观和情况风貌。
五、在一级和二级掩护区内,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运动。在三级掩护区内进行上述运动,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须切合计划,听从计划治理。
第五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市计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第六条 在一级掩护区进行工程建设,须报市计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在二级掩护区进行工程建设和三级掩护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应征得市计划局同意,由县计划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在三级掩护区内进行非重要工程建设,由县计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物名胜区进行工程建设,凡属文物掩护单元掩护规模或建设控制地带规模内的,均须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划定进行建设的,由都市计划治理部门依照有关都市计划治理的执法、规则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文物掩护治理执法、规则的,由文物治理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八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都市计划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九条 本划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