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PA视讯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违反《条例》划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以下简称处罚)的,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伉俪,不切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有身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有身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须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
非婚有身的,按本条划定处置惩罚。
本条划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划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超计划生育的伉俪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户口的,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尺度,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规模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元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划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一、临盆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人为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治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小我私家、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元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不增批宅基地;不享受农村团体福利;不供应平价口粮;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收养子女,应切合划定的条件,并向公证机关治理收养公证。已有一个子女的伉俪,未治理公证收养子女(包罗拣拾弃婴)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条 超计划生育的,除按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的划定限制或处罚外,并追回伉俪双方依照《PA视讯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措施》划定享受的独生子女怙恃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 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罚的,可在区、县划定尺度的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育费。
第九条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划定的指标、泛起超计划生育的单元,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文明)单元,并凭据目标治理责任制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条 违反《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元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判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治理提供资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事情人员,或者以其它方式故障计划生育事情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它破坏计划生育治理的。
在上述行为中属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育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少于50%,并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门,应比照银行一年小我私家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措施划定的对小我私家的处罚,由受处罚伉俪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元的处罚,由受处罚单元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本措施划定的处罚,须要时可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填具处罚通知书,实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超计划生育伉俪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有关单元或小我私家应按下列划定协助执行:
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元卖力协助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卖力协助执行。
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卖力协助执,行。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卖力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育费、经济限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不平的,可凭据《条例》划定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六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