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工业产物质量监视行政处罚划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工业产物质量监视行政处罚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工业产物质量监视,促进企业提高产物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凭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物质量责任条例》、《PA视讯市工业产物质量监视条例》和有关规则的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经销工业产物(以下简称产物)的企业和小我私家(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由市、区、县尺度计量局(以下简称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及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划分由各专业质量监视部门进行产物质量监视和处罚。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市场治理和商标治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物、冒牌产物,按国家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时,划分确定处罚,合并执行。
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者时,确定责任后,划分进行处罚。
第五条 生产、经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尺度计量治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至17%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卖力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
一、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物的。
二、生产、经销没有产物检验及格证的产物的。
三、生产、经销限时使用而未标明使用期限的产物的。
四、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物,没有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失效的。
五、以处置惩罚品冒充及格品的。
第六条 生产、经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尺度计量治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8%至20%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卖力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取消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经销失效、变质的产物的。
二、生产、经销危及宁静和人身康健的产物的。
三、生产、经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明显不符的产物的。
四、生产、经销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或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产物的。
五、生产、经销掺杂使假、以冒充真或以旧充新的产物的。
六、生产、经销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物的。
对查明的伪劣产物,由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封存、没收或销毁。
第七条 生产者不执行产物技术尺度,致使产物质量低劣的,由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尺度计量治理部门给以通报,并由企业主管机关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的,责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取消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划定所称产物技术尺度,是指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地方尺度和企业尺度。
第九条 罚款不满200元的,可由产物质量监视人员就地处罚。但就地质量监视人员应不少于2人。
罚款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满10000元的,必须经区、县尺度计量局批准。罚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必须经市尺度计量局批准。
第十条 产物质量监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市尺度计量局统一制发的《质量监视员证》和《产物质量监视检查通知书》;抽验样品时,还应出示《产物质量监视检验抽样单》。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和产物质量监视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必须开具处罚通知书。就地处罚的,应由被处罚者签字或盖章。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和产物质量监视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开具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和罚款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处罚者,一份交财政部门,一份存查。
第十二条 就地处以罚款的,被处罚者应将罚款就地交产物质量监视人员;非就地处罚的,被处罚者应在接随处罚通知书越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的尺度计量治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按罚款额每日增加1‰的罚款。
企业被罚款项,不得在税前列支。尺度计量治理部门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对产物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PA视讯市工业产物质量监视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申请复验。
第十四条 被处罚者对尺度计量治理部门的处罚不平的,可以自接随处罚通知书越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尺度计量治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越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内处罚不停止执行。
被处罚者对复议决定不平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越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产物质量监视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产物检验结果除按划定宣布外,不得随意泄露。随意泄露检验结果或检验失误,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赔礼致歉,并实时接纳调停措施。尺度计量治理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卖力人给以批评教育,情节或结果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产物质量监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服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凭据情节和结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划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尺度计量局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