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治理措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对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治理,凭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PA视讯市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外地的育龄妇女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有事情单元的除外,下同)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暂住3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暂住人口),均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外地来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治理事情,由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卖力。
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治理事情,由其暂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建设联系制度,配合卖力。
第四条 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元和小我私家,须与暂住人口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划定,卖力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治理和避孕节育服务事情。不履行责任书的,按责任书的划定肩负责任。
第五条 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治理暂住挂号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治理暂住挂号时注明情况,并实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挂号,领取《PA视讯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元、小我私家方可治理务工、经商或衡宇租赁手续。
第六条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治理挂号。
第七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随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第八条 医疗单元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治理事情。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发动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九条 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有身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第四条划定的社会抚育费尺度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治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发动其离开本市。
第十条 对违反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划定的,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或以欺骗手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非法取得的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 属本市常住户口异地暂住的暂住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治理划定的处罚,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由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行政治理机关和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治理事情。有关行政治理机关、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的事情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卖力解释。
区、县人民政府可凭据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