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图书报刊市场治理实施措施》,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图书报刊市场治理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PA视讯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强图书报刊市场的治理,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的刊行(指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邮购和代销,下同)、出租,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 市新闻出书局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机关,卖力全市图书报刊刊行、出租的监视治理事情。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治理事情。
第四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刊行、出租业务的单元,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应的牢固经营场所、资金和设备,网点设置应当切合本市图书报刊刊行行业的生长计划和区、县市场计划。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从事零售业务三年以上,并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文化知识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五条 小我私家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除切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外,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小我私家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刊行、出租业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须持有关质料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审批;经区、县文化行政机关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年历、挂历、年画的批发业务,由新华书店经营。图书报刊和文化用品经营者零售年历、挂历、年画,须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持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相应的挂号。临时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年历、挂历、年画。
外地的图书报刊经营单元申请在本市从事图书报刊经营运动,须持当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报市新闻出书局审批;经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特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挂号。
除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外,未领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禁绝经营图书报刊刊行、出租业务。
经营许可证禁绝转借、出租、涂改、伪造。
图书报刊经营单元或小我私家(以下简称图书报刊经营者)变换经营所在、名称、性质、主管部门等事项或歇业的,须向原批准机关治理相应的变换或歇业挂号。
第七条 邮政部门从事报刊刊行业务,按《邮政法》的有关划定执行,不适用本措施第六条的划定。非邮政部门的人员零售报纸,须经所在地邮政部门批准,并须佩戴邮政部门印制的报纸零售市场经营证。
报社职工出售本报社出书的报纸,须佩戴本报社印制的报纸零售市场经营证。
报纸零售市场经营证的式样,须由制发单元报市新闻出书局存案。
第八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不得逾越批准的经营方式和规模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古旧图书报刊、进口国界书报刊(含台湾、香港、澳门版)和内部刊行的图书报刊。
二、单元经营图书报刊必须从正式出书单元和经批准从事批发业务的单元进货;个体经营图书报刊必须从本市的批发单元进货。批发单元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批发图书报刊。
三、禁止销售、出租宣传煽动阻挡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阻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宁静,破坏民族团结的和宣传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图书报刊;禁止销售、出租无尺度书号或无统一刊号、无出书单元、无订价的图书报刊及国家明令禁止出书的其它非法出书物。
四、图书报刊的广告、征订单,不得使用低级、庸俗、淫秽的语言和画面;不得作虚假宣传。内部刊行和进口国界书不得果真做广告。
五、不得任意涂改图书报刊的订价或随意加价,不得搭配出售图书报刊。
第九条 批发单元购进的文艺类、性知识类书刊,须将样书报送市新闻出书局审查。市新闻出书局应于接到样书之日起三天内作出同意或差异意销售的回复。未经审查或经市新闻出书局审查认为书刊内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划定差异意销售的,批发单元不得擅自销售或处置惩罚。
第十条 在公园、展览馆等果真场合举办图书报刊展览、展销,须在开办前报经市新闻出书局批准后,再按商品展览展销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销售、出租的违反《条例》第十六条划定查禁的图书报刊,市新闻出书局和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可以接纳停售、暂扣和封存措施,并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由市新闻出书局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领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图书报刊的,或领得经营许可证而不在批准的牢固场所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全部书刊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单元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经营年历、挂历、年画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经营的年历、挂历、年画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变换或歇业不按划定治理挂号的,给予警告或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许可证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罚,并没收伪造的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社职工和经邮政部门批准的人员零售报纸不按划定佩戴报纸零售市场经营证的,给予警告或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逾越批准的经营方式和规模经营的,由市新闻出书局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会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销售图书报刊总订价3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违反图书报刊进货划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购进的图书报刊,并对单元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销售违禁的图书报刊的,没收全部违禁书刊和非法所得,处违禁图书报刊总订价3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属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批发单元不按划定报送书刊样书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擅自销售书刊的收入,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其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广告、价钱等有关划定的,由市新闻出书局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会同工商、物价治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图书报刊市场治理人员对图书报刊市场检查,必须出示检查证件;暂扣、没收图书报刊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停售、封存图书报刊时,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封条;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时,必须出具违章案件处置惩罚决定书。治理人员不执行上述划定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对故障治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新闻出书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的《关于增强图书报刊市场治理的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