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治理费暂行划定》,自1994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6日
PA视讯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治理费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治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均须依照本划定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治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
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防洪费。
第三条 防洪费征收尺度:
(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以市、区、县土地治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尺度征收防洪费。
(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以市、区、县房地产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尺度征收防洪费。
(三)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尺度征收防洪费。
第四条 征用土地、批租和划拨土地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在治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凭土地治理局、房地产治理局审定的占地面积,属城区、近郊区的,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PA视讯向阳支行缴纳防洪费;属远郊区、县的,到所在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行缴纳防洪费。土地治理局、房地产治理局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支行已缴防洪费的凭据,治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征收防洪费的具体措施另行划定。
第五条 城近郊区征收的防洪费,全部上缴市财政;远郊区、县征收的防洪费,50%上缴市财政,其余50%由区、县人民政府部署用于本区、县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治理。
上缴市财政的防洪费,由市计划委员会凭据防洪费收入和防洪工程需要,统筹部署,市财政局按计划拨款。
第六条 防洪费全部用于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治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八条 本划定自1994年10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