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征兵事情目标治理责任制划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PA视讯市征兵事情目标治理责任制划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征兵事情任务的完成,凭据《PA视讯市征兵事情若干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本市的征兵任务,由市人民政府、PA视讯卫戍区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将市人民政府、PA视讯卫戍区下达的征兵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和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的行政首长全面卖力当地域的征兵事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下简称单元)的法定代表人全面卖力本单元的征兵事情。
第四条 单元应当增强对征兵事情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宣传,建设本单元的征兵事情制度,对实施征兵责任制结果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征兵责任制划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惩罚。
第五条 单元应当凭据区、县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完成下列事情:
(一)如实申报本单元适龄男性公民人数;
(二)设立兵役挂号站,组织本单元的适龄男性公民加入兵役挂号;
(三)组织本单元应征公民定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四)对体检及格的本单元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五)对征集服役的本单元职工,凭据国家和PA视讯市的有关划定进行优抚。
第六条 对实施征兵责任制结果突出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和单元,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元,由区、县人民政府凭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每少一个名额处以6000元罚款;对单元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划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本单元适龄男性公民人数、对职工加入兵役挂号和征集设置障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元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划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本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卖力解释。
第十条 本划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