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则、规章的实施,凭据《PA视讯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违反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则、规章(以下简称规则)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县卫生局凭据《条例》和本措施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10倍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血、供血或出售全血、成份血的;
二、凌驾划定的供血规模供血的;
三、未经批准自找血源采血、购血的,或者违反划定向个体献血者多次采血的。
第四条 招聘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给予警告,并按被采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五条 采血单元不按划定的尺度、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及格的,或向医疗单元供应质量不及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并限期革新,逾期不革新的,由市卫生局吊销其《采血许可证》。
第六条 为他人逃避献血义务提供条件或者在献血事情中弄虚作假的,按每发现一人次200毫升输血费金额1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七条 用血医院不执行用血验证制度或不按划定证件供血的,每发现一人,按用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八条 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按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0毫升输血金额5到10倍的罚款。
第九条 以个体献血者采血量顶替公民义务献血采血量的,按所顶替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第十条 有下对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划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二、个体献血者不到指定单元献血的。
第十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献血治理机构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市卫生局卖力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