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实施<矿产资源赔偿费征收治理划定>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PA视讯市实施《矿产资源赔偿费征收治理划定》措施
第一条 凭据国务院宣布的《矿产资源赔偿费征收治理划定》(以下简称《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应当按《划定》和本措施缴纳矿产资源赔偿费(以下简称赔偿费)。
第三条 赔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
第四条 赔偿费由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事情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卖力。
市、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赔偿费征收实行分级治理。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赔偿费,由市地质矿产局征收;其他种种矿山企业,由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赔偿费凭据矿产物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赔偿费费额,凭据《划定》第五条划定盘算;差异矿种的赔偿费费率,按《划定》附录“矿产资源赔偿费费率表”所列尺度执行。
第六条 采矿权人采出的原矿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
采、选联合企业的采矿权人对采出的原矿进行选矿的,以选矿后的精矿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自行加工消耗的矿产物,按其数量和其时、当地的市场价钱确定其销售收入后计征。无法确定其消耗数量的,按其后续产物折算其矿产物数量。
国家无订价,又无市场价钱,并只有在加工利用后才形成销售收入的矿种(如粘土、矿泉水等),凭据矿山成本核算中提取或收罗矿产物的成本,由征收部门确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类比计征赔偿费。
第七条 从事选矿或者矿产物加工的选矿厂或者加工厂,经征收部门认定,为代扣代缴赔偿费的义务人。在收购未缴纳赔偿费单元和小我私家的矿产物时,应今世扣赔偿费,并按划定上缴征收部门。
第八条 审定开采回采率,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凭据国家划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矿山企业没有矿山设计,又难以制定开采方案的矿种(如砖瓦粘土、修建用砂石、工程用砂、石、土等),其开采回采率系数为0.9至1.1。
国家要求制定开采回采率,但矿山企业未制定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2。
第九条 赔偿费按季征收,半年结算一次。采矿权人应当在下一季度开始前10日内缴纳上一季度的赔偿费。每年7月31日前结缴当年度上半年的赔偿费。每年1月31日前结缴上年度下半年的赔偿费。
第十条 征收赔偿费的具体事情法式和措施,由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有切合《划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划定所列情况之一的,可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征收部门提出免缴、减缴赔偿费的书面申请。征收部门接到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日内转报市地质矿产局,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决定减缴赔偿费的,应当按《划定》上报批准和存案。
第十二条 免缴赔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每半年向征收部门报送一次矿产物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钱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质料。免缴赔偿费期限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免缴期满后10日内,向征收部门报送上述质料。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的赔偿费,应当实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中央年终返回本市的赔偿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治理。赔偿费的具体使用,按下列比例分配:45%用于矿产资源治理的增补经费;15%用于矿产资源掩护;30%用于地质勘查;10%留财政部门。
各专项用度的具体使用措施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违反《划定》和本措施的,按《划定》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征收部门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接纳伪造、涂改票据等手段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征收的赔偿费和罚款的,或者在征收事情中以权谋私、收受行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