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现宣布《PA视讯市行政措施存案划定》,自1994年8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7月7日
PA视讯市行政措施存案划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抽象行政行为正当性的监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宣布的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行政措施,均须依照本划定以陈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存案。
(一)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三)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权、工业权及其他权利;
(四)执法、规则、规章的实施及执行法式。
市人民政府各事情部门为实施地方性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宣布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措施、划定、细则、规则等)应依照本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事情部门宣布的内部事情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以及行政处置惩罚决定不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卖力行政措施的存案事情,具体职责是:
(一)对存案的行政措施进行挂号和治理;
(二)审查行政措施的正当性;
(三)协调处置惩罚行政措施之间的矛盾;
(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事情部门行政措施的存案事情。
第四条 行政措施(包罗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实施地方性规则和市政府宣布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由制定机关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存案。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配合制定的行政措施,由主办机关卖力申报存案。
第五条 行政措施应于宣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存案。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措施的申报存案事情由其法制机构承办。
行政措施存案应有存案陈诉,存案陈诉按划定式样填报,并附存案的行政措施文本10份。
第六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存案的行政措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进行审核。审核中可凭据需要,将上报存案的行政措施送有关机关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在期限内予以回复。
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对区、县或其他部门宣布的行政措施有异议的,可将意见和相应的文件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行政措施与执法、规则或规章相抵触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提出处置惩罚意见,陈诉市人民政府取消或责成制定机关自行取消或纠正。
行政措施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协调整决,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事情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措施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市人民政府陈诉上一年度全市行政措施存案情况。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事情部门应制定制度,规范本机关行政措施的起草、审核和宣布事情。
第十条 行政措施不按划定上报存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该机关限期上报;逾期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本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划定自1994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