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城镇团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措施》,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PA视讯市城镇团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城镇团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治理,保障城镇团体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团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团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团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均须遵守《条例》和本措施。
依照《条例》划定,团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免的,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团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凭据《条例》的划定,建设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建设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选举事情。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五至七人,可以由党组织、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和团体企业职工代表组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制定民主选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包罗:民主选举的具体要领、步骤、要求,厂长(经理)的条件等。实施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依照厂长(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厂长(经理)候选人。厂长(经理)候选人接纳职工民主推荐和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要领,由选举领导小组在充实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确定厂长(经理)候选人一至三人。
(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经理)。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应为全体职工(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得票凌驾应到职工(代表)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六)选举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存案。
第四条 厂长(经理)选举发生后,新任厂长(经理)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厂长(经理)在划定的任期内,应当凭据《条例》的划定,保障职工正当权益,接受职工民主监视,履行任期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划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厂长(经理)事情进行一次评议和考核,厂长(经理)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书划定的主要考核指标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免职厂长(经理)。
第六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需要调动或者免职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部门或者小我私家不能擅自决定。
第七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体制革新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八条 本措施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