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治理划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PA视讯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生长本市修建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推行设备招标投标制,提高建设综合效益,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运动,受执法、规则的掩护和监视。
招标应当坚持法式果真、时机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钱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公有制企事业单元投资的建设工程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者机组)或者单项建设工程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不适宜招标的设备除外)的采购,均应凭据本划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事情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卖力招标、投标事情的组织治理、指导和监视检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中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可按全部设备、单项设备或者单台设备进行招标。
第七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本市年度牢固资产投资计划,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陈诉;
(二)有设计单元确认的设备清单、设备概算和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非尺度设备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需现场加工制造的设备,由建设单元卖力提供的主要质料和事情条件已经落实。
大型专用设备和成套工艺设备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先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的建设单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肩负招标业务和设备配套事情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
(三)有体例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四)有对所肩负的招标设备进行协调服务的人员和设施。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元,应当委托署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署理机构除应具备建设单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肩负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市招标办批准。
第十条 招标单元(指自行招标的建设单元或者受建设单元委托的署理机构,下同)可按下列形式组织招标:
(一)果真招标:由招标单元宣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元向三至五个及格的投标单元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由招标单元和投标单元议定。
第十一条 招标单元卖力组织招标事情,并卖力设备招标和供应历程中的配套、协调服务以及加入联合调试、验收等事情。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元体例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招标文件由招标书、投标须知、设备清册、技术参数、图纸、投标书(花样)、条约条款、评标原则、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组成。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元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增补的,需经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期十天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元。
第十四条 标底文件由招标单元体例。非尺度设备招标的标底文件应报市招标办审查,其他设备招标的标底文件报市招标办存案。
标底文件的体例应当依据设计单元出具的设计概算和国家、本市宣布的有关价钱政策;标底价应当以体例标底文件时的全国机电设备市场的平均价钱为基础,并包罗不行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用度。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承包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者设备供应部门均可以加入投标。但与招标单元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元及项目设计单元不能加入投标。
投标单元需向招标单元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投标相关的生产技术能力及设备状况说明;
(三)产物生产许可证、产物判定证书和有关的检测陈诉;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投标单元的资格由招标单元进行审查,并经市招标办复核。
第十七条 投标单元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花样体例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应当加盖单元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八条 投标单元应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时间、所在,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元。
第十九条 投标单元应当向招标单元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单元在招标文件中划定,最多不得凌驾招标设备概算总额的2%。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接纳果真方式进行,由招标单元主持。除全部投标单元加入外,还应邀请投资部门、监理单元、设计单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加入。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元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措施和法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并作好开标志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花样体例、填写;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元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小组,下同)由招标单元以及建设单元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监理单元、设计单元和招标单元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与投标单元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元人员不得加入。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提供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元的技术水平、质量、报价、交货期、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决定中标单元。一般设备评标不凌驾十天,大、中型项目、大型庞大设备不凌驾二十天。
第二十五条 评标陈诉由招标单元体例。招标单元将评标陈诉报市招标办存案后,向中标单元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元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元向所有未中标单元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元投标书体例赔偿金(投标书体例赔偿金按中标价钱的万分之一盘算,但最多不凌驾1000元),中标单元的投标保证金,待设备供货条约签订后由招标单元返还。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元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元凭据投标书的内容签订设备供货条约。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元必须凭据设备供货条约的内容组织生产、供货。
第二十九条 设备供货条约的签订、履行,应遵守执法、规则的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设备供货条约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条 决标后,招标单元和中标单元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治理费。缴纳招标、投标治理费的具体尺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不批准该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单元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按《PA视讯市建设工程开工治理暂行措施》对其予以处罚:
(一)应该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
(二)招标单元不切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招标文件未经市招标办审查的;
(四)投标单元不切合条件,加入投标又中标的。
本条第(二)、(三)、(四)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元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市招标办凭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招标;造成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向投标单元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元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执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投标历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招标办责令其退出投标,而且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者相互勾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元和招标单元相互勾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公正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招标办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后,没有正当理由,中标单元不签订供货条约的,由招标单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供货条约签订后,中标单元未按供货条约划定供货的,由市招标办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投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历程中,有关各方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招标办或者建设单元及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卖力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划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