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衡宇治理划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衡宇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衡宇的治理,掩护租赁双方的正当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凭据《PA视讯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的单元、小我私家(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本市衡宇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市衡宇土地治理局是本市衡宇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治理机关及其下层治理机构卖力本辖区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的治理和监视检查事情。
区、县房地产治理机关未设立下层治理机构的农村地域,区、县房地产治理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外来人口专门治理机构,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进行治理和监视检查。
第四条 本市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实行《衡宇租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必须取得房地产治理机关核发的《衡宇租赁许可证》;未取得《衡宇租赁许可证》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
第五条 房地产治理机关应当对出租衡宇的总量进行控制,使居住在出租衡宇内的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不凌驾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下列衡宇不得出租:
(一)危险衡宇或者不切合宁静要求的衡宇;
(二)产权有争议的衡宇;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衡宇;
(四)违章搭建的衡宇;
(五)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衡宇;
(六)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划定不得出租的其他衡宇。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质料向衡宇所在地房地产治理机关的下层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衡宇出租申请书;
(二)衡宇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正当文件和证明质料;
(三)出租人是小我私家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元的,应当提交单元的法人资格证明,单元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元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衡宇的证明;
(四)出租共有衡宇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
(五)委托他人出租衡宇,应当提交衡宇所有人的委托书和委托署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质料。
第八条 下层治理机构收到衡宇出租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出租的衡宇进行现场勘察,审定申请出租衡宇的面积、用途和准租人数。经审查切合条件的,由下层治理机构报区、县房地产治理机关审批。
申请出租衡宇,作为居住用的,应当具备须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作为生产、经营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滋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九条 区、县房地产治理机关对有关文件证明质料齐全、切合出租衡宇条件,而且衡宇所在地域外来人员人数未凌驾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规模的,予以核发《衡宇租赁许可证》。
《衡宇租赁许可证》应当标明许可出租衡宇的间数、面积、使用性质和批准居住的人数。
第十条 《衡宇租赁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出租衡宇内的明显处。
《衡宇租赁许可证》由市衡宇土地治理局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出租人需要变换《衡宇租赁许可证》批准项目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治理变换挂号手续。
《衡宇租赁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衡宇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衡宇租赁条约,并向衡宇所在房地产治理机关存案。衡宇租赁条约由市衡宇土地治理局统一印制,内容包罗租赁双方姓名、租赁衡宇的座落所在、位置、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纠纷仲裁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衡宇租赁条约挂号存案时,出租人按年租金的2%交纳手续费;租期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衡宇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必须凭经房地产治理机关挂号存案的衡宇租赁条约,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出租人不得允许承租人利用承租的衡宇从事生产、经营运动。
第十三条 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衡宇租赁宁静及格证》,未领取《衡宇租赁宁静及格证》的,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
(二)划分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凭据责任书的划定,肩负治安和计划生育责任;
(三)领导或者督促承租人在划定期限内治理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必须同时治理本市《婚育证》,对逾期未治理《暂住证》、《婚育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向其出租衡宇;
(四)严格按《衡宇租赁许可证》审定的准租人数、用途出租衡宇;
(五)定期对出租衡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障出租衡宇的使用宁静;
(六)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不得损坏、私自拆改承租的衡宇;
(二)不得将承租的衡宇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衡宇从事违反治安、经商、计划生育等治理的运动和其他违法运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的,由市衡宇土地治理局或者区、县房地产治理机关按下列划定处置惩罚:
(一)对无《衡宇租赁许可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衡宇的,责令其解除非法租赁关系,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出租的衡宇是小我私家承租的公有衡宇的,提请产权人限期收回;产权人逾期不收回的,由市衡宇土地治理局予以没收;出租的衡宇是违章修建的,提请计划治理部门处置惩罚。
(二)对不按划定悬挂《衡宇租赁许可证》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按划定治理《衡宇租赁许可证》的年检、变换以及衡宇租赁条约的挂号存案手续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转借《衡宇租赁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衡宇租赁许可证》。
(四)对将衡宇出租给无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来京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的,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衡宇租赁许可证》。
(五)对承租人将承租的衡宇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责令其解除非法租赁关系,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六)出租单元违反本划定的,可以对单元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人为2倍以下罚款。
因违反划定被公安机关吊销《衡宇租赁宁静及格证》的,房地产治理机关也应当同时吊销其《衡宇租赁许可证》。
凡受到吊销《衡宇租赁许可证》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衡宇。
第十六条 对本市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将承租的衡宇交由外地来京人员使用或者居住的,参照本划定进行治理。
第十七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衡宇土地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划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增强暂住人员租赁私有衡宇治理的划定》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