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治理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6日
PA视讯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均按本措施治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措施》缴纳的下列用度:
(一)出让地价款,包罗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地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使用费;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四条 市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凭据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划分卖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治理,并监视本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钱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协议价钱低于基准地价水平的,必须由土地治理部门会同财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经土地治理部门征得财政局同意准予延长支付期限,但一般不凌驾二年。其中第一年内支付的款额不低于全部地价款的80%。延长付款期间,土地使用者每月应按未付款额1‰至2‰的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用度,由市或区、县土地治理部门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缴款的具体措施由市财政局制定。没有按划定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治理部门不得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治理土地使用权变换挂号。
第八条 土地治理部门在治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历程中须要的经费开支,由财政部门卖力在本级财政土地收入入库金额的2%以内审定拨付,并监视使用。
第九条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都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按划定提取业务费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使用。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城近郊区的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使用,区财政局卖力日常治理监视。
第十条 市土地治理局、市房地产治理局和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