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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5-11-03
  5. [成文日期] 1995-11-03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5〕2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5-1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视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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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视暂行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PA视讯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羁系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区长、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视,维护预算的执法严肃性,促进本市各部门、各单元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预算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康健生长。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治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视;有利于促进财税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治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羁系事情的法制化。

  第四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进行审计监视。

  第五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视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机关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元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等征收部门,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实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助的情况;

  (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元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四)财政机关凭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法式、用款单元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五)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财政治理体制划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治理结算情况;

  (六)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本级财政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各单元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政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生长情况;

  (八)地方国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视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机关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各单元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

  第七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为做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羁系事情,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执法、行政规则,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治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事情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视察。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收机关应当按划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报表、陈诉。

  第八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凭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事情的要求和年度预算部署,结合审计事情实际情况,体例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凭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各单元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在财政机关提交本级预算执行结果后,实时进行审计;可以在预算年度内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重要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实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视察。

  第十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陈诉。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卖力起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情陈诉,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元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财政机关向本级各部门、各单元批复的预算;

  (二)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和有上缴预算收入任务的部门、单元年度收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季报、年报和决算;

  (三)本级预算收支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各单元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季报、年报和决算;

  (四)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元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的半年报、年报和决算;

  (五)其他有关财政税收事情的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政和会计等规章制度,以及与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本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元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就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惩罚建议。

  第十三条  对本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元制发的有关财政、税收、财政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有同执法、行政规则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置惩罚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本市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由上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作出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划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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