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PA视讯市按比例部署残疾人就业措施》于1994年5月13日经PA视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第32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施行。
1994年6月20日
PA视讯市按比例部署残疾人就业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PA视讯市残疾人掩护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PA视讯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到达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提倡、支持和勉励残疾人就业。
各部门、各单元有责任、有义务部署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PA视讯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情协调委员会卖力协调本市按比例部署残疾人就业的计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事情。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卖力实施按比例部署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治理和服务事情,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元都应当凭据不少于本单元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部署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盘算,应当部署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部署1名残疾人就业盘算;部署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部署2名残疾人就业盘算。
第六条 各单元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元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元在职职工人数、部署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 部署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划定比例的单元,应当凭据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凭据市统计局宣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人为和各单元填写的《单元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元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门,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元,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定的企业年度财政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事情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情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模:
(一)补助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用度;
(二)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用度;
(三)奖励超比例部署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元;
(四)扶持残疾人团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视和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治理和使用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情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对部署残疾人就业凌驾划定比例的单元,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事情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PA视讯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情协调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