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集贸市场治理划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PA视讯市集贸市场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对城乡集市贸易的治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便和富厚群众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生长,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集贸市场的治理。
本划定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牢固经营场所、设施和治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和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农副产物及日用工业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是本市集贸市场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实行统一监视治理;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治理。
各级公安、公安交通、消防、计划、税务、物价、技术监视、卫生防疫、畜禽检疫、情况卫生、劳动、计划生育等行政机关,凭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对集贸市场增强治理。
第四条 本市集贸市场的建设,纳入PA视讯都市建设计划和商业结构建设计划。本市集市贸易的生长,纳入本市商业生长计划。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集贸市场。
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
第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由开办单元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治理挂号。申请治理挂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质料:
(一)开办集贸市场的申请书和可行性陈诉;
(二)计划治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占地审批文件或者园地使用证明;
(三)集贸市场治理服务机构卖力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明集贸市场方位和设施漫衍的平面图;
(五)开办集贸市场的资信证明;
(六)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质料。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对申请单元提交的文件和证明质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挂号,并核发《市场挂号证》:
(一)市场设置切合都市建设计划,不故障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切合商业生长计划,结构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或者投资者的资格正当;
(四)有开办市场须要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须要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市场治理服务机构;
(七)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八)治理挂号所需的文件和证明质料齐全。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元不得开办。
第八条 《市场挂号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办集贸市场的正当凭证。未取得《市场挂号证》的,不得擅自开办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治理服务机构凭《市场挂号证》,向有关部门申请治理刻制公章和设立银行帐户手续。
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取消,开办单元应当到原挂号机关治理有关手续。未经原挂号机关许可,开办单元不得擅自改变集贸市场园地和修建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集贸市场。
第十条 集贸市场治理服务机构负有以下治理职责:
(一)建设、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计划生育治理等制度和市场条约;
(二)协助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治理机关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的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四)卖力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外地人员《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地来京育龄妇女的《婚育证》;
(五)维持集贸市场内的秩序,保持园地和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六)卖力市场的统计事情;
(七)卖力集贸市场园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八)设立公正讲量器具、监视箱,并宣布监视、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市场治理服务机构应当在集贸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元名称、治理服务组织卖力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规模、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运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正当凭证,并按审定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运动的外地人员,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招聘的外地人员,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集贸市场内从事务工经商运动的外地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国家划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本市列入掩护规模的珍贵动物、植物;
(三)非生活性废金属;
(四)迷信、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书物;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
(七)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伪劣药品;
(八)国家和本市禁止集市贸易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卖票证;
(二)使用不及格的或者本市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计量不足;
(四)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赌钱、看相、测字、算命以及其他迷信运动;
(六)执法、规则、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门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凭据集贸市场监视治理事情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视治理机构,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视治理人员。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凭据集贸市场监视治理事情的需要,聘用市场治理员,协助市场监视治理机构治理集贸市场。
第十八条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运动的经营者,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的尺度,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缴纳市场治理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收取市场治理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集贸市场的治理服务机构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用度。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无《集贸市场挂号证》擅自开办或者自发形成的集贸市场,予以取缔。对擅自开办者或者投资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合并、迁移集贸市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换挂号,对其中不切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三)对擅自取消集贸市场或者擅自改变集市贸易园地及其修建使用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二十条 因集贸市场治理服务机构治理不善,造成集市贸易秩序杂乱或者各项治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该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卖力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其停办。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无照经营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物品及其经营工具,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营业执照审定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物品,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亮照经营或者不在指定摊位经营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经营本划定第十四条所列禁止上市物品的,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六)对有本划定第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的,凭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强制收购或者没收其经营商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严重扰乱集市贸易秩序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接纳暂扣其经营商品和经营工具等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批准,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门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经营商品和非法所得,并对违法单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小我私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税收、物价、治安、劳动、技术监视、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畜禽检疫、情况卫生治理的执法、规则、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治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治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市场治理服务机构的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划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9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城乡集市贸易治理划定》和1991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宣布的《〈PA视讯市城乡集市贸易治理划定〉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