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PA视讯市收费监视卡使用治理措施》已经1995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PA视讯市收费监视卡使用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保障企业事业单元的正当权益,凭据《PA视讯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其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下同)、事业单元向持有收费监视卡的企业事业单元、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持卡单元)收取用度的,必须依照本措施填写收费监视卡。
第三条 收费监视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县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监视卡制度的具体实施事情。市和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卖力收费监视卡的发放和日常监视治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划定和各自职责对收费监视卡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四条 收费监视卡由持卡单元的财政人员卖力保管。持卡单元交费时(包罗到收费单元指定的所在交费),应携带并出示收费监视卡。
收费监视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持卡单元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报、补领新卡。
第五条 收费单元收费必须按划定填写收费监视卡。
收费单元所填写的收费监视卡的内容,应同其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和开具的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计收单元、收费尺度、收费金额等相符。
第六条 持卡单元有权要求收费单元如实填写收费监视卡。对不按划定填写和拒绝填写收费监视卡的,持卡单元应当在收费监视卡上注明并有权拒付费款,同时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对举报者攻击抨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划定严肃处置惩罚。
第七条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监视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持卡单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持卡单元的收费监视卡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实时向物价、财政部门陈诉。
企业事业单元、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收费单元违反《条例》划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划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以不按划定填写或拒绝填写收费监视卡的收费单元,由物价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直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
持卡单元不出示收费监视卡的,由物价部门给予警告;对警告后仍不纠正的,由物价部门对持卡单元卖力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收费人员应严格凭据划定收费。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