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划定>部门条款的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1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划定》部门条款的决定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划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划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四、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条款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为:
付清地价款(包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赔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与海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域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合资、相助从事经济运动,参照前款划定治理。
三、第十五条为:
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地办),并授权其对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事情综合协和谐决策。本划定由市政府房地办卖力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