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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情况掩护/都市计划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5-03-01
  5. [成文日期] 1994-12-30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4〕31号
  7. [废止日期] 1997-12-01
  8. [宣布日期] 1994-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门路货物运输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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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门路货物运输治理划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PA视讯市门路货物运输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促进门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生长,掩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门路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货运行业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治理机构以及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凭据划定的职责权限,卖力本辖区内货运行业的日常治理事情。

  工商行政治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市的货运行业进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

  (一)切合货运市场的计划结构。

  (二)有经培训及格的专业治理、技术人员。

  (三)运营车辆、装卸设备、服务设施等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宁静技术条件。

  (四)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还必须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尺度。

  第五条  从事货运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开业技术及格证件,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治理税务挂号。

  货运经营者运营车辆必须在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注册挂号,货运经营者领取车辆运输证件后,方可运营。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3个月以上的,必须事先到本市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存案挂号。

  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接到领取技术及格证件、车辆运输证件或者外省市车辆存案挂号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货运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时,应当在停业或者歇业后10日内到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治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设立门路货运枢纽站、营业站、运输站、中转站等,其设立地址、品级尺度和服务功效必须切合货运行业计划,并经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货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划定,并接受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一)凭据运输条约,宁静、实时、方便地运输货物。

  (二)凭据拥有的营业性运输工具、装卸设备、服务设施和技术条件受理运输业务。

  (三)特种货物运输,必须切合特种货物运输条件和有关运输划定。

  (四)零担货物运输必须凭据宣布的班期,定线、定点运输,并在汽车上装置线路牌。其线路、站点由市交通局批准。

  (五)承运、搬运、装卸货物和进行运输服务作业,必须遵守《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各项划定,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尺度和有关技术治理规范。

  (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重点工程等的物资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运输,由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治,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保证完成。

  (七)随车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有关单证和票据。

  (八)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统一印制的种种门路货物运输证件或者票据。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禁运、限运、检疫和控制进出境货物的治理划定。

  (十)执行本市统一划定的货物运价、搬运装卸费率、里程盘算尺度和运输服务收费尺度,并使用专用票据结算运杂用度。

  (十一)严格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治理划定》,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十二)定期向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接受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审验。

  第九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治理部门交纳运输治理费。运输治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营业额难以盘算的,可审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运输治理费应当按国家划定实行财政监视治理,收费收入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除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外,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货主肩负民事责任,在发生货物运输质量事故需要赔偿时,向货主先行赔偿。向货主履行赔偿责任后,货运服务的经营者有权向实际承运货物的货运经营者追偿。

  第十二条  对货运历程中发生的运输质量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申请调整处置惩罚。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实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对认真执行本划定,在改善经营治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货运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显著结果的货运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无货运证件从事货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治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或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非法运营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和服务设施。没收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或服务设施的处罚,由市交通局批准。

  第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违反本划定的,由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凭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收入、中止车辆运输、停业整顿、吊销营运证件等处罚。吊销营运证件的处罚由市交通局批准,罚款按下列划定执行:

  (一)零担货运不宣布运输班期,不定点、定线运输,或者不标示线路牌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服务设施不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技术条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特种货物不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禁运、限运、凭证运输有关划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制度不健全,发生服务质量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拒不交纳或者偷漏运输治理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接受年度审验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使用专用票据结算运杂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核销运杂用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伪造、涂改、倒卖、转借种种门路货物运输证件或者票据,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划定完成抢险、救灾、战备、重点工程等的物资运输任务,或者不平从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治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治理、税务、物价、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划分由工商行政治理、税务、物价、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的处罚不平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治理部门的治理、稽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运输治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其治理、稽察资格;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公路货物运输治理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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