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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情况掩护/都市计划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5-10-15
  5. [成文日期] 1995-08-23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5〕25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5-08-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小公共汽车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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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PA视讯市小公共汽车治理措施》已经1995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PA视讯市小公共汽车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对本市小公共汽车的治理,维护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和搭客的正当权益,保障小公共汽车正常营运秩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公共汽车的营运和治理。

  第三条  PA视讯市市政治理委员会是本市小公共汽车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PA视讯市公共交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具体卖力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

  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公安、公安交通等治理机关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对小公共汽车的营运进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  本市对小公共汽车实行定线路、定票价的营运方式;接纳牢固站点上、下车和不牢固站点上、下车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第五条  本市小公共汽车生长计划和年度生长计划,由PA视讯市市政治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小公共汽车的停、发车站点和营运线路,由市公交办会同计划、公安交通等治理机关统一确定。

  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及格的车辆;

  (二)有及格的驾驶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有牢固的经营场所和切合划定的车辆停放园地;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和治理制度。

  第七条  小公共汽车车辆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在车辆顶部安装统一制式标明“小公共汽车”字样的顶灯;

  (二)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下方设置行车线路牌;前风挡玻璃处设置《线路准运证》;

  (三)在车身左右两侧标明经营单元名称、车辆编号和定员,车身右侧安装标明途经站名称的标牌;

  (四)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里程价目表、监视卡、服务条约、搭客须知等;

  (五)车辆禁绝使用扩音器,车窗玻璃不得贴膜、挂帘;

  (六)车容整洁卫生。

  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应当具备下列从业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驾驶员取得驾驶证二年以上,并已连续二年从事汽车驾驶事情;

  (三)经市公交办统一考试及格;

  (四)遵纪守法,被吊销《准驾小公共汽车证》和《服务证》的、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应当按下列法式治理有关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向市公交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小公共汽车经营申请表》。申请接纳书面形式,应写明企业名称、车辆、停车园地、资金、治理人员、驾驶员、服务员及治理制度等情况;

  市公交办应在接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批准书到所在地域、县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治理税务挂号;

  (三)按划定治理车辆检验,取得及格证,并治理圈外人责任保险和搭客意外伤害保险;

  (四)申请者持上述证照或者文件向市公交办领取《线路准运证》、《准驾小公共汽车证》和《服务证》。

  第十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停车园地、治理人员等发生变换的,应当向市公交办治理变换挂号手续。小公共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报市公交办批准并缴销营运证件后,再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有关手续。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批准变换名称的,须向市公交办存案。

  第十一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遵守执法、规则,接受市公交办、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公安、公安交通等治理机关的监视检查;

  (二)对本单元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保持营运车辆性能完好和车内种种设施齐全有效;

  (四)凭据划定的服务方式营运,不得擅自变换服务方式或者淘汰营运时间,不得擅自增加、淘汰营运车辆,不得擅自停止营运;

  (五)不得擅自转包、转租营运车辆,不得转让、出卖小公共汽车营运证件;

  (六)执行物价治理机关制定的收费尺度和措施,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市公交办统一印制的客票,不得伪造、倒卖、转借统一客票或者使用其他客票;

  (七)执行小公共汽车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协调营运的各项措施;

  (八)按划定报送营运报表和加入年度审验;

  (九)建设健全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卖力投诉案件的视察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向市公交办缴纳治理费。治理费的具体尺度,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驾驶员携带《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二)在批准的线路上营运,在批准的站点停、发车,并凭据车辆的定员尺度载客;

  (三)禁绝以任何方式向搭客多收费、乱收费;

  (四)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拉搭客或者中途甩客;

  (五)接受市公交办等有关治理机关的监视检查。

  第十四条  搭客乘坐小公共汽车应当遵守搭车划定,敬服车内设施,维护车内卫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碍宁静的物品搭车。

  第十五条  搭客对小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服务员侵犯其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市公交办投诉。搭客投诉应当自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15日内提出,投诉时应提供侵权者的姓名和单元的名称、车辆牌号、小公共汽车统一客票或者其他明显特征。

  市公交办接到搭客投诉后,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或者在停业整顿、暂扣、吊销《线路准运证》期间继续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运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公安、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和市公交办发现无照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暂扣其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处置惩罚。

  第十七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办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小公共汽车车辆不按划定安装顶灯、标明划定名称、识别标志,或者违反划定使用扩音器、在车窗玻璃上贴膜挂帘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小公共汽车内不张贴里程价目表、监视卡、服务条约、搭客须知或者车容不整洁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擅自增加、淘汰或者变相增加、淘汰营运车辆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按每一辆车2000元处以罚款;

  (四)擅自变换服务方式或者淘汰营运时间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擅自停止营运的,责令立即恢复营运,并从擅自停运之日起盘算,按每日每辆车处以300元罚款;

  (五)不执行小公共汽车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协调营运措施,造成不良结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六)转让、出卖《线路准运证》、《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未经批准将营运车辆转包、转租的,责令停业整顿2天至5天,并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不按划定的期限和要求加入年度审验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停止营运,吊销其《线路准运证》;

  (八)不按划定向市公交办报送营运报表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九)招聘被暂扣、吊销《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的驾驶员、服务员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十)不按划定建设投诉受理制度或者对搭客的投诉不实时视察处置惩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驾驶员、服务员有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行为的,可暂扣驾驶员、服务员的《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和违章车辆的《线路准运证》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在驾驶员、服务员的《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上作违章纪录。

  第十八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故意拖欠或者不按划定缴纳治理费的,由市公交办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其《线路准运证》。

  第十九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办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驾驶员不携带《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员不佩戴《服务证》上岗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不在批准的站点发车、随意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超员载客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欺行霸市、强拉搭客或者中途甩客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拒不接受市公交办等有关治理机关监视检查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对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市公交办可并处暂扣驾驶员、服务员《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在其《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上作违章纪录。

  第二十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多收费、乱收费、不使用统一客票或者倒卖、转借客票的,划分由物价、税务治理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市公交办在检查、治理中发现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将所收费中属于多收费、乱收费的部门退还给搭客,暂扣违章驾驶员、服务员的《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在其《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上作违章纪录。

  第二十一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一年内违章纪录累计到达二次或者暂扣《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的时间累计到达三个月的,由市公交办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及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一年内违章纪录累计到达四次或者暂扣《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的时间累计到达六个月的,由市公交办吊销其《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

  第二十二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在被暂扣《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期间,继续从事小公共汽车驾驶和服务的,由市公交办对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利用小公共汽车进行犯罪运动以及为违法犯罪运动提供方便的,由市公交办吊销其《准驾小公共汽车证》、《服务证》。

  第二十四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因经营治理不善,其从业人员违反划定多收费、乱收费、不使用统一客票或者在客票上弄虚作假、不在划定的线路上营运等违章现象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由市公交办责令其停业整顿7天至30天,并对其主管卖力人处以200元罚款。经停业整顿仍无革新的,由市公交办吊销其经营小公共汽车的批准书,并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市公交办的事情人员应当增强对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治理,维护经营者和搭客的正当权益,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市公交办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PA视讯市市政治理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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