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PA视讯市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划定》已经199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PA视讯市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宁静,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搭客的正当权益,凭据执法、规则的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罗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元,均须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卖力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治理事情。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治理治安挂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宁静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第五条 治安挂号切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治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车辆和驾驶员治安挂号手续,发给相应的治安挂号证明。
挂号事项变换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变换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到公安机关治理变换挂号手续。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凭据《PA视讯市企业治安守卫责任制划定》,履行下列治安守卫责任:
(一)建设健全本企业治安守卫事情规章制度,实行目标治理。企业卖力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卖力组织实施;
(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四)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宁静检查,实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五)不得招聘未经公安机关治安挂号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六)做好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治安守卫事情。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定期加入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
(二)听从公安机关的治理和监视检查;
(三)运营时应当携带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挂号证明;
(四)正确使用宁静防范装置,严禁擅自拆除、改装;
(五)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挂号证明;
(六)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必须到本企业、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所属派出所进行挂号;
(七)发现违法犯罪运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
(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运动或者为违法犯罪运动提供便利;
(九)发现搭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实时送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置惩罚,不得私自隐匿;
(十)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八条 在机场、火车站、宾馆、饭馆等处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元,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维护好出租汽车营业站的治安秩序。营业站对驾驶员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要求挂号的,应当做详细纪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陈诉的可疑情况,应当实时陈诉公安机关。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划定的,由公安机关凭据下列划定处罚:
(一)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划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划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划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划定第六条第(五)项划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划定第六条划定,治安守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加入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划定第七条划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违反本划定第八条划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油市公安局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宣布的《PA视讯市出租汽车治安治理若干划定》同时废止。
2004年6月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50命令对本文件进行第一次修改,2010年11月27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26命令第二次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