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单元违法使用童工罚款尺度的划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单元违法使用童工罚款尺度的划定
第一条 凭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划定》第十三条的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本划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