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教师申诉措施>的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教师申诉措施》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PA视讯市教师申诉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措施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种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划定的教师正当权益的;
“(二)不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置惩罚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划定的教师正当权益的”
二、第三条修改为:“教师对本措施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凭据《措施》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措施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教师对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划定的正当权益,切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第六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越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置惩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置惩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关的正式处置惩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卖力解释。”
此外,凭据本决定对部门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教师申诉措施》凭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宣布。
PA视讯市教师申诉措施
第一条 凭据《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措施》(以下简称《办这》)第二十四条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种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划定的教师正当权益的;
(二)不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置惩罚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划定的教师正当权益的。
第三条 教师对本措施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凭据《措施》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措施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教师对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划定的正当权益,切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卖力受理教师申诉事情。
受理申诉机关对不属于其统领规模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统领权的机关,并实时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越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置惩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置惩罚。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关的正式处置惩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条 本措施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