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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8-04-01
  5. [成文日期] 1998-04-01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8〕1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8-04-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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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PA视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治理划定》已经1998年2月12日第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聚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PA视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提高都市整体防护能力,掩护人民的生命和工业宁静,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人防工程包罗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修建,以及结合地面修建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计划、建设、维护和使用治理,应当遵守本划定。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卖力本划定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治理当地域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事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治理部门)。 

  本市计划、计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治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事情。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恒久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目标,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生长、与都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勉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小我私家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治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

  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计划应当凭据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八条  各单元凭据划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计划委员会的年度牢固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计划。

  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计划委员会存案。

  第九条  建设单元在城镇结合民用修建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建设尺度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人防办加入对公共修建的开端设计和总修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计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总修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计划设计方案由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都市计划治理局审查批准。

  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计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凭据划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凭据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尺度。

  人防工程的收支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置惩罚等设计,应当接纳相应措施切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

  第十三条  肩负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元应当具有国家划定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品级。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开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第十五条  凭据划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计划治理部门申请治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凭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切合国家划定的防护尺度和质量尺度。

  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质料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尺度,并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凭据《PA视讯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划定,向质量监视机构治理工程质量监视注册。

  人防工程治理部门依法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经人防工程治理部门验收,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进行质量审定。未经人防工程治理部门验收或者质量审定不及格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元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后,凭据划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计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划定,依法守旧人防工程的秘密。

  旅行人防工程,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的划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勉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进行监视检查。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卖力。

  有关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对本单元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治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应当执行国家划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卖力的原则。

  公用人防工程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由所在地的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卖力组织当地域的有关单元出工维护。有关单元出工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据市物价局和市人防办划定的尺度出资委托人防工程治理部门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元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卖力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建设、健全人防工程维护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宁静隐患实时处置惩罚并向人防工程治理部门陈诉。

  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宁静的监视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宁静隐患的行为,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确需进行可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应当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批准,并在接纳有效宁静措施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元卖力补建或者赔偿。

  赔偿被拆除人防工程的尺度由市人防办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擅自革新人防工程;确需革新的,应当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批准,在凭据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接纳有效宁静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凭据划定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视治理机构申请治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宁静许可证》。

  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持《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宁静许可证》,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治理相关证照。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的划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措施和收费尺度由市人防办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新建民用修建,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不凭据国家划定的防护尺度和质量尺度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及格的,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革新、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三)未接纳有效宁静措施,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接纳其他要领危害人防工程的宁静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划定自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治理划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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