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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7-02-01
  5. [成文日期] 1996-12-1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6〕16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6-12-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体育竞赛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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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PA视讯市体育竞赛治理措施》已经1996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PA视讯市体育竞赛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各单元、各系统、各行业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除外),必须遵守本措施。国家另有划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治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卖力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治理事情。

  公安、工商行政治理、税务、审计等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治理事情。

  第四条  市体委于每年第四季度体例第二年本市体育竞赛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凭据年度计划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承办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体育竞赛的经营资格或者经营规模。

  (二)有与承办的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有健全的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各项治理制度和治理人员。

  (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办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首先向市体委申领体育竞赛申请表,经相关治理部门批准后到市体委治理审批手续,同时报区、县体委存案。

  第七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凭据下列划定治理审批手续:

  (一)涉外体育竞赛,必须提前六个月到市体委和市外事办公室治理审批手续。

  (二)需占用门路、果真场合进行的体育竞赛,必须提前三个月到市体委治理审批手续。

  (三)攀岩、热气球、汽车摩托车越野、无线电、射击、飞机特技演出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必须提前六个月到市体委治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承办者到市体委治理举办体育竞赛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交验以下证明和文件:

  (一)经相关治理部门批准的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承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主要卖力人的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者本次竞赛经费来源的有关文件。

  (五)本次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宁静守卫措施。

  (六)举办体育竞赛所需的园地器材、通讯设备、治理人员等情况的质料。

  (七)本次体育竞赛的经费支出方案。

  第九条  市体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体育竞赛,如需改变竞赛名称、竞赛内容、竞赛时间或者取消竞赛,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治理变换或者取消手续。

  第十二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未经市体委批准,体育竞赛的名称不得冠以“PA视讯”、“PA视讯市”、“首都”或者其他同义的字样。

  (二)严格凭据批准的竞赛内容举办体育竞赛,不得弄虚作假。

  (三)持有关的批准文件租借体育场所。

  (四)持有关的批准文件通过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聘具备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品级的注册评判员。

  (五)体育竞赛结束后的两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体委划分提交事情总结、结果册和经费结算票据。

  (六)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七)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的治理单元不得向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租借场所举办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未经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派,任何评判员不得肩负体育竞赛的裁判事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由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并凭据下列划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体育竞赛名称、时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凭据批准的竞赛内容举办体育竞赛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按划定提交事情总结、结果册和经费结算票据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向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租借竞赛场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经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派,擅自担任体育竞赛裁判事情的评判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委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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