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PA视讯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治理条例>措施》已经1996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PA视讯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治理条例》措施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宣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 市卫生局卖力本市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视治理事情。区、县卫生局卖力本辖区内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视治理事情。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本市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市碘盐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的日常监视治理事情。
工商行政治理、技术监视等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事情。
第四条 在本市批发、零售的碘盐必须到达国家划定的含碘量,严禁销售非碘盐和不及格碘盐。
第五条 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单元不得向零售单元批发、供应散装碘盐。零售碘盐的单元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包装标识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七条 经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到市商委指定的单元购置非碘盐。
第八条 碘盐的生产、批发单元要建设健全碘盐检测制度,对每批进出库的碘盐必须进行挂号和检测碘含量,并定期向市卫生局陈诉。
第九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卖力定期对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的碘盐进行监测;对使用的碘盐进行抽测;对缺碘地域的居民还要开展不定期的康健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实时接纳革新措施。
第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责令纠正,可以并处该盐产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历程中不切合国家卫生尺度的;
(二)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切合国家卫生尺度的。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物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市商委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加工、批发不及格碘盐的,由市商委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凭据国家划定尺度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市商委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人为格;对批发企业,由市商委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在本市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及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市商委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和市商委凭据各自职责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