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PA视讯市门路交通治理划定》已经199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PA视讯市门路交通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门路交通治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宁静流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门路交通运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门路交通治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卖力本划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门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宁静与流通。对违反门路交通治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治理
第五条 在同偏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门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偏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门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六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划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逾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七条 拖拉机禁绝在三环路以内门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门路上行驶。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22时禁绝在三环路以内的门路上行驶。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在门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领有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核发的牌证;
(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凌驾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凌驾40公里;
(三)禁绝在三环路以内门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门路上行驶。
第九条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门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但驶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禁绝凌驾30公里。
第十条 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禁绝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门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期待,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禁绝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禁绝穿插排队期待的车辆;
(三)禁绝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禁绝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禁绝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或其他交通治理证件;
(二)禁绝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禁绝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禁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宁静;
(四)禁绝使用失效的与交通治理有关的种种证件;
(五)禁绝在人行横道内左转弯;
(六)客运机动车行驶中,禁绝上下搭客;
(七)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门路上,禁止洒水车、清扫车、门路维修车逆向行驶;
(八)停车时禁绝影响门路流通、故障交通宁静;
(九)禁绝在门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
(十)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门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准在设置站点的地方靠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搭客;
(十一)避让收支站台的公共电汽车;
(十二)驾驶汽车时配带有效的灭火器具;
(十三)遵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交通治理划定。
第十三条 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内,机动车须按划定使用灯光。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门路和禁止鸣喇叭的门路上,禁绝鸣喇叭。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在同偏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门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所在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禁绝故障其他车辆宁静行驶。
凡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所在,禁绝机动车掉头。
第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即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所在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80米以外的所在设置。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除需紧抢救险外,驾驶员执行前款划定后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十七条 牵引机动车,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机动车发生故障等原因不能行驶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牵引车或被牵引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客、货机动车的,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并在被牵引车后明显位置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门路上,牵引机动车在辅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在同偏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门路上,牵引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禁绝牵引车辆。
第十八条 除本划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以及警车护卫的车队外,机动车驾驶员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九条 机动车试车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按划定悬挂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划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车上禁绝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禁绝故障其他车辆行驶;
(六)禁绝在门路上试刹车。
第二十条 驾驶京B号牌或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绝进入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路)门路行驶。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门路上,禁绝摩托车在主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领有外省市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门路上行驶的,须按国家有关划定治理进京通行证。
外省市机动车治理30日以上进京通行证的,须先到居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挂号存案,并交验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和机动车圈外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门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按划定的车速顺序行驶,禁绝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故障门路宁静流通。
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治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二)畜力车禁绝进入三环路以内门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门路;
(三)人力客、货运三轮车禁绝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门路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所在,禁绝故障交通宁静与流通;
(五)禁绝在门路上学骑自行车;
(六)禁绝在车行道上滞留。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门路和郊区公路上禁绝骑自行车带人。
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门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儿童须坐在安装牢固的儿童座椅内,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织路口,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禁绝通过,禁绝沿路口绕行;
(二)禁绝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禁绝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须按审定的人数载人。
第二十七条 无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禁绝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二)饮酒后禁绝驾驶;
(三)最高时速禁绝凌驾15公里;
(四)禁绝带人;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禁绝凌驾1米,前后长度、左右宽度均禁绝超出车身,载质量禁绝凌驾50公斤;
(六)每二年重新挂号一次。年龄凌驾70周岁的,每一年重新挂号一次。
第四章 行人和搭车人治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交织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门路上,禁绝翻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
第三十条 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凭据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 搭车人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禁绝在机动车道上期待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禁绝故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禁绝乘坐;
(四)禁绝故障驾驶员驾驶或向车外抛掷物品故障交通宁静;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须戴宁静头盔,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六)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抢救险外,搭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七)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除骑车人外,其他人员禁绝乘坐。
第五章 其他治理
第三十二条 禁绝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禁绝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禁绝占用门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等经营运动。
禁绝在车行道内兜销、发送物品。
第三十四条 在门路上施事情业的,须经门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审批,按划定的时间、所在、规模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门路上作业时,须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偏向不少于50米的所在设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二)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偏向不少于80米的所在设置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在车行道上作业的人员按划定穿着反光的衣饰;
(四)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时,须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作业不得故障交通宁静,作业完毕后须修复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洁净。
第三十五条 下列占用门路事项,须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批准;
(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二)在门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三)设置广告、指路牌;
(四)调整、设置门路上班车停车站点;
(五)其他占用门路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禁绝损毁、遮挡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门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门路交通治理设施,禁绝使用交通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与交通治理无关的物品。遇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拆除、设置上述设施时,须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单元、小我私家禁绝招聘畜力车、拖拉机或农用运输车,进入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明令禁止上述车辆通行的市区门路。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六)、(八)、(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划定的,对驾驶员或小我私家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划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一)、(十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处警告或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划定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划定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无牌证或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的牌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及非法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交通警察可就地暂扣车辆,收缴其牌证。
当事人凌驾3个月未提交车辆正当来源证明或不到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接受处置惩罚的,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处置惩罚车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凭据交通治理的需要,可以接纳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凭据交通治理的需要,可以就地接纳须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卖力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划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69号文件宣布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治理条例〉的若干划定》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