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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
《有限合资治理措施》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有限合资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资制风险投投资机构的生长,规范有限合资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办去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接纳有限合资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有限合资,由有限合资人和普通合资人配合组成,有限合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资肩负责任;普通合资人对合资债务肩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限合资的合资人总数不应凌驾20人。
第四条 设立有限合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资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资人;
(二)有书面的合资协议;
(三)有限合资人的出资额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普通合资人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五)以从事风险投资为主业;
(六)有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合资的合资人。
有限合资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资的有限合资人。
除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普通合资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资的普通合资人,并负有向所有合资的见告的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资的合资人凡出资的,应当接纳钱币形式。
第七条 设立有限合资,合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有限合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限合资人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所在;
(二)有限合资的宗旨和经营规模;
(三)各合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四)各合资人的性质和肩负责任的形式;
(五)各合资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支付资的期限;
(六)合资事务的治理制度与执行;
(七)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管措施;
(八)入伙与退伙;
(九)经营期限;
(十)解散与清算;
(十一)合资人争议的解决措施;
(十二)违约责任。
有限合资协议经全体合资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切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本措施划定条件的有限合资,凭据划定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挂号后建设。
第九条 有限合资人可以部门或者全部转让其工业份额,但应当经包罗全体普通合资人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资人同意;受让人成为该有限合资的有限合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限合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条 有限合资的治理机构由普通合资人组成,卖力有限合资的经营治理,执行合资事务,作为对外代表。
有限合资人不加入有限合资的经营治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署理人查阅聚会会议纪录、财政会计报以及其他经营治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视有限合资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有限合资人如违反合资协议约定加入经营治理的,视为普通合资人,与普通合资人一起对合资债务肩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限合资不得刊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有限合资全体合资人一致两间:
(一)修改、增补有限合资协议;
(二)接纳新的合资人入伙;
(三)处分合资工业;
(四)解散;
(五)合资协议约定需经全体合资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资工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资人以其所有的全部工业清偿。
第十四条 有限合资进行清算时,合资工业在支付清算用度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付招用职工的人为和社会保险用度;
(二)欠缴税款;
(三)合资债务;
(四)返另有限合资人的出资;
(五)返还普通合资人的出资。
合资工业按以上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全部合资工业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措施第十三条的划定治理。
第十五条 有限合资的所得税由合资人划分缴纳。
对合资人从有限合资取得的所行,属于自然人的合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的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资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措施未作划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