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8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51命令宣布)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治理划定》已经200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年3月8日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治理,维护外地来京人员的正当权益,凭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事情治理措施》、《PA视讯市计划生育条例》和《PA视讯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治理事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事情实行综合治理和目标治理责任制,并提供须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卖力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治理和服务事情。公安、工商行政治理、劳动保障、卫生、衡宇土地治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配合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治理事情。
第五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治理事情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合卖力,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治理制度。
第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在来京十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检验其婚育证明后,应当予以挂号,对切合条件的为其治理《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完备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办,并予以挂号。在补办期间,应当通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七条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治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治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不予治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衡宇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向其出借、出租衡宇。
第八条《婚育证》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治理《婚育证》的注册。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换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治理变换挂号。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通知其原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第九条 外地来京育龄人员应当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有用人单元的,在用人单元领取避孕药具;无用人单元的,凭《婚育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定期到现居住地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元和雇主的,由用人单元和雇主支付;无用人单元和雇主的,由本人暂付,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有身、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计划证明(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治理挂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育龄妇女的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对在京有身、生育的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应当检验其生育计划证明(生育证);对无生育计划证(生育证)的,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单元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将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有身、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治理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事情不卖力任,未到达计划生育事情目标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不按划定治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二)对未按划定治理《婚育证》注册、变换挂号,不按划定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责令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无生育计划证明(生育证)有身的外地来京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仍无证明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治理等机关按有关划定暂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后发还。
第十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超计划生育的,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婚育证》,凭据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尺度处以罚款。并可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治理等机关按有关划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八条 对在户籍地超计划生育的外地来京人员及其配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治理《婚育证》;对已经取得本市《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其《婚育证》,并提请有关制发证照机关按划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九条 本市单元和小我私家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向外地来京人员出借、出租衡宇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划定,卖力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治理和避孕节育服务事情。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的有关划定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宣布的《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