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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划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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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情况掩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1-07-01
  5. [成文日期] 2001-06-04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1〕7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1-06-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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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号

  《关于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划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充实利用单元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效,推进社区建设,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单元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队伍、企业事业单元(以下统称单元)所有或者治理,只为本单元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效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康健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划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勉励、指导、协调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市社区建设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对全市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事情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各区、县社区建设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勉励、支持、规范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事情。

  第六条  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加入相结合和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充实发挥单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视。

  第七条  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勉励单元利用本单元设施以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生活服务咨询等运动。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部署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元和小我私家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果真。

  第十条  单元利用浴室、游泳场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由单元提出增加用水指标的申请,报节约用水治理部门批准,用水价钱按原价钱尺度执行。

  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相应增加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惩罚和清运等卫生及其他治理用度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单元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服务处申领市社区建设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标志。

  第十二条  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订相应的治理制度,明确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单元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做到:

  (一)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

  (二)不得以出租、转租、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经营运动;

  (三)收取用度的,收费尺度等同于本单元内部职工;

  (四)设施宁静和卫生条件等到达基本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宁静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当协助、配合单元做好社区服务事情,敬服服务设施,遵守有关治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利用单元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事情:

  (一)实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

  (二)与单元签订协议时体现社区居民的意见,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

  (三)为单元开展社区服务提供资助;

  (四)实时向单元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协助单元做好整改;

  (五)协调整决社区居民与单元之间的纠纷。

  第十六条  单元在开展社区服务历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本划定第十三条划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解除协议,并由所在地街道服务处收回社区服务标志;对变相开展经营运动的,由工商行政治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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