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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9-07-13
  5. [成文日期] 1999-07-13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9〕2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9-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契税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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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契税治理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PA视讯市契税治理划定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衡宇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蒙受的企业、事业单元、国家机关、军事单元、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小我私家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划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规模包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罗出售、赠与和交流)、衡宇买卖、衡宇赠与和衡宇交流;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罗农村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衡宇买卖或者衡宇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衡宇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蒙受土地、衡宇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组成土地、衡宇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 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衡宇买卖,为成交价钱;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衡宇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衡宇买卖的市场价钱或者评估价钱审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流、衡宇所有权交流、土地使用权与衡宇所有权交流,为交流价钱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蒙受方按划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度或者土地收益。

  (五)蒙受土地、衡宇部门权属的,为所蒙受部门权属的成交价钱;当部门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钱,原已缴纳的部门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钱明显低于市场价钱和交流价钱的差额明显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钱审定。

  第七条 免税划定:

  (一)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衡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蒙受土地、衡宇权属的,其成交价钱没有超出土地、衡宇赔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门,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的,在本市划定尺度面积以内的部门免征契税,凌驾的部门,仍应凭据划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到达本市划定尺度面积而重新购置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军事单元蒙受土地、衡宇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衡宇,免征契税。

  (五)军事单元蒙受土地、衡宇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视察台站,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衡宇,免征契税。

  (六)配合占有的土地、衡宇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纳税人蒙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上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蒙受土地、衡宇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划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凭据财政部的划定执行。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衡宇权属转移条约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条约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衡宇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衡宇用途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或者土地、衡宇所在地的区、县契税征收机关治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契税征收机关审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切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划定的,应当治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和其他划定的文件质料,依法到衡宇土地治理部门治理有关土地、衡宇的权属变换挂号手续;对未出具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衡宇土地治理部门不予治理有关变换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衡宇权属转移未能实现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二条 凭据征收治理的需要,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元代扣代缴和代征契税。具体措施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市契税的征收治理,依照《条例》及其细则、本划定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条例》实施之前签订土地、衡宇权属转移条约的,契税征收措施凭据原有关于契税的政策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30日宣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PA视讯市城镇居民购置商品住宅楼房治理措施》第八条中有关契税的划定同时停止执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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