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机动车门路停车秩序治理措施》,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PA视讯市机动车门路停车秩序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维护门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门路停车治理,充实发挥都市门路的交通功效,保障交通宁静流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门路规模内的机动车停车治理。
第三条 本措施由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卖力实施。
第四条 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域,在不影响门路交通的情况下,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可以在门路规模内确定门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划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取消已经确定的门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取消门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门路停车位的经营单元。
第五条 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运动期间,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接纳在门路规模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门路停车位的门路交通管制措施,并卖力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置惩罚完毕或者大型运动结束后,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实时取消门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擅自设置、取消门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门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 门路停车位凭据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门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 机动车在门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划定的门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门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门路规模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 在门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偏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门路停车位,不得故障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 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门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按市物价部门划定的尺度交纳停车位使用费;
(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划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检验;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门路停车人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违反划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门路停车位经营的单元及其从业人员,卖力维护门路停车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监视治理。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门路停车行为的治理,接纳拖曳机动车、锁定机动车车轮、粘贴违法停车处置惩罚通知单等措施,实时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划定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划定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十条划定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影响门路交通宁静流通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取消门路停车位。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