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都市计划条例>行政处罚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PA视讯市都市计划条例》行政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PA视讯市都市计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计划许可证件的划定进行的建设,包罗: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擅自变换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划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
(三)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换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划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
(四)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占用门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五)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未经批准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都市情况,影响都市计划实施的。
(六)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的;违反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划定事项,擅自变换用地性质、位置、界限的;逾期不退回临时用地的。
(七)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换临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划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将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
(八)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划定未经验线及格的。
第四条 建设单元代征公共用地,不按划定拆除公共用地规模内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违法建设处置惩罚。
第五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工程设备和修建质料予以查封,并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暂停核发该违法建设单元的其他计划许可证件。
第六条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都市计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修建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都市计划,尚可接纳纠正措施的,凭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法式和权限划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罚款。罚款按下列划定执行:
(一)违法修建衡宇的,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300元至3000元处以罚款;其他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件划定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
第七条 违反都市计划治理划定,开采矿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都市情况,影响都市计划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接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回复状。
第八条 对违法修建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处罚的,其相应的违法用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置惩罚。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工程设计单元,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建设的施工单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工程设计单元和施工单元,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揽业务。
第十条 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执行《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权限的划定》,逾越审批权限核发计划许可证件的,许可证件无效。越权审批单元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越权批准的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置惩罚。
第十一条 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结果显著的,由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结果,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6日宣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违反<PA视讯市都市计划条例>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