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视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视划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大气情况质量状况,降低燃煤对大气情况的污染,增强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视治理,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煤炭的单元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煤单元),必须遵守本划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煤炭,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 用煤单元使用的煤炭质量必须切合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地方尺度的划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切合尺度的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
国家和本市对低硫优质煤的使用另有划定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视部门卖力本市煤炭质量的监视检查。
第五条 用煤单元在购煤后,应当委托技术监视部门指定的产物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切合尺度的,不得使用。
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增强对本市使用煤炭质量的抽查监视。
第六条 用煤单元违反本划定使用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的,由技术监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该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变价收购处置惩罚。
第七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