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号
《PA视讯市闲置土地处置惩罚措施》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PA视讯市闲置土地处置惩罚措施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惩罚和充实利用闲置土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措施处置惩罚。
第三条 市领土资源和衡宇治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置惩罚事情,卖力组织实施本措施。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卖力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惩罚事情。
生长计划、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视和治理。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凌驾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凌驾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规模、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视察。
第七条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划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通告;依照执法、规则划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凭据划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团体所有土地闲置满2年,且没有进行征地赔偿安置事情的,可以凭据下列方式处置惩罚: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征地赔偿安置事情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蓄。
(二)由原批准机关取消批准征地文件,土地仍归农民团体所有。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该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收回。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门支付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凭据下列方式处置惩罚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事情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凌驾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情况掩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凭据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的划定收回闲置土地。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部署临时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地价评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并交纳土地增值收益;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凭据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的划定收回闲置土地。
(三)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团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赔偿安置或者完成衡宇拆迁事情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比照本措施第九条第(一)项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赔偿安置或者完成衡宇拆迁事情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征地赔偿安置所支付的用度,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因不行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事情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实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认定后不适用本措施第七条、第八条的划定。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人民政府收回闲置的土地。
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下列法式进行:
(一)立案,视察取证,认定事实。
(二)见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见告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五)通知生长计划、计划、建设等部门取消有关批准文件。
(六)通告。
第十四条 被依法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的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注销土地挂号、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治理注销挂号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变换土地挂号和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蓄或者依法重新确定使用者。出让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接纳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