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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的决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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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0-04-01
  5. [成文日期] 2000-03-0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0〕52号
  7. [废止日期] 2003-09-01
  8. [宣布日期] 2000-03-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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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由“《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修改为“《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措施》”。

  二、第三条由三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中增加:“凭据《条例》划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

  原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一款的第一项,增加“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的第二项。

  原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

  三、第四条由四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分四项,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一项:“本措施所划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尺度为: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伉俪,切合《条例》第十五条划定、不切合《条例》第十六条划定有身、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伉俪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原第一款修改为第一款第二项。

  原第八条修改后作为第一款第三项:“(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划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置惩罚的,可在本款第(二)项划定的尺度上增加1倍征收。”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第四项。

  删去原第三款。

  原第四款修改为第二款。

  四、第五条由四款修改为三款,第二款中的“……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不增批宅基地;不享受农村团体福利;不供应平价口粮;……”修改为“……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

  删去原第四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育龄伉俪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伉俪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部署进京。”

  六、原第六条修改后作为第七条:“收养子女,应当切合划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治理挂号。不切合划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措施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七、第九条中增加:“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把落实《PA视讯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措施》划定的奖励内容纳入计划生育责任书治理规模,对不按划定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凭据本措施第九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九、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十三条,将“……受罚伉俪女方户口所在地……”修改为“……受处罚人户口所在地……”。

  删去原第二款和第三款。

  十、删去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对个体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凭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宣布。

  附:

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PA视讯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违反《条例》划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的,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凭据《条例》的划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伉俪,不切合《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而有身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有身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须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非婚有身的,按前项划定处置惩罚。

  本条划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本措施所划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尺度为: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伉俪,切合《条例》第十五条划定、不切合《条例》第十六条划定有身、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伉俪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划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置惩罚的,可在本款第(二)项划定的尺度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置惩罚。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尺度,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划定的规模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元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划定给予经济限制:

  (一)临盆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人为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治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小我私家、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元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第六条 育龄伉俪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伉俪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部署进京。

  第七条 收养子女,应当切合划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治理挂号。不切合划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措施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八条 对超计划生育的伉俪,追回双方依照《PA视讯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措施》划定享受的独生子女怙恃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九条 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划定、泛起超计划生育的单元,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元,凭据目标治理责任制的划定处置惩罚,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把落实《PA视讯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措施》所划定的奖励内容纳入计划生育责任书治理规模,对不按划定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凭据本措施第九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元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判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逃避治理提供资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污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事情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障计划生育事情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治理的。

  在上述行为中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育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得少于50%,并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门,应比照银行一年小我私家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措施划定的对小我私家的处罚,由受处罚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元的处罚,由受处罚单元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超计划生育伉俪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有关单元或小我私家应当按下列划定协助执行: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元卖力协助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卖力协助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卖力协助执行。

  (四)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卖力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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