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措施》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
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都市建设顺利进行,凭据国务院《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衡宇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置的,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市都市衡宇拆迁,必须切合都市计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革新,促进危旧房革新,有利于改善生态情况和掩护文物奇迹。
本市危旧房革新接纳多种形式推进,勉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革新实施危旧房革新。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措施的划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衡宇的承租人应当在划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措施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元。
本措施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衡宇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领土资源和衡宇治理局(以下简称市领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事情,卖力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区、县衡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领土房管局)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衡宇拆迁治理事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都市衡宇拆迁事情。
第二章 拆迁治理
第六条 建设单元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元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领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 本市对都市衡宇拆迁单元实行资格治理、资质品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措施由市领土房管局制定并宣布。
第八条 拆迁规模确定后,拆迁规模内暂停治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衡宇。
(二)衡宇租赁。
(三)改变衡宇、土地用途。
区、县领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治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规模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规模、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凌驾1年;建设单元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领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凌驾1年。
拆迁规模由区、县领土房管局凭据计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规模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元申请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都市衡宇拆迁资格证书。
(五)治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赔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罗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规模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罗被拆迁衡宇状况、赔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执法、规则和规章明确划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质料。
区、县领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切合条件的,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领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领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区、县领土房管局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规模内宣布拆迁通告。拆迁通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规模和搬迁期限等。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通告划定的被拆迁人或者衡宇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规模的期限。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凭据衡宇拆迁许可证划定的拆迁规模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衡宇拆迁许可证划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划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区、县领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凌驾6个月。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凭据本措施的划定订立拆迁赔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钱币赔偿的,协议应当划定赔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更换的,双方还应当就衡宇位置、衡宇面积、差价结算、原衡宇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领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三条 代管衡宇的拆迁赔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治理证据保全。
前款所称代管衡宇是指所有权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区、县领土房管局代为治理待发还产权的衡宇。
第十四条 拆迁赔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应当治理房地权属注销挂号手续。
第十五条 在区、县领土房管局通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划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区、县领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区、县领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衡宇承租人提供衡宇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裁决划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衡宇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奇迹、外国驻华使(领)馆衡宇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十八条 拆迁人实施衡宇拆迁的赔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衡宇拆迁赔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和衡宇承租人的赔偿款应当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区、县领土房管局应当增强对拆迁赔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视。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凭据划定实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领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治理有关手续。
市和区、县领土房管局应当建设拆迁档案制度,增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领土房管局应当明确其在拆迁行政治理中审批、批准事项的审批时限、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员,建设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迁赔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衡宇拆迁可以实行钱币赔偿,也可以实行产权更换。
拆迁租赁衡宇,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衡宇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衡宇产权更换,产权更换的衡宇由原衡宇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衡宇承租人重新订立衡宇租赁条约。
拆迁租赁衡宇实行产权更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更换衡宇在计划市区内(在计划市区外的衡宇拆迁除外)、与原衡宇价钱相当而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衡宇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应当听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钱币赔偿的,赔偿款凭据被拆迁衡宇的区位、用途、修建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罗衡宇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赔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领土房管局制定宣布。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衡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陈诉报区、县领土房管局存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陈诉向区、县领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领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赔偿。评估机构复核的用度,由过失方肩负。
市领土房管局凭据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治理的划定,定期宣布切合划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更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凭据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的划定,盘算被拆迁衡宇的赔偿金额与所更换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和都市计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钱币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执行本市划定租金尺度的私有出租衡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衡宇承租人应当凭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尺度租出租衡宇问题的有关划定搬出。衡宇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衡宇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凭据被拆迁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凌驾房改政策划定的尺度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门的赔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元的部门,并划分上缴或者返还。
第二十八条 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元治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凭据房改政策出售给衡宇承租人。衡宇承租人购置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凭据本措施第二十七条划定给予赔偿。
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元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凭据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赔偿款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衡宇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衡宇承租人的方式,与衡宇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计划市区内(在计划市区外的衡宇拆迁除外)、而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衡宇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衡宇租赁条约,并继续执行本市划定的租金尺度。
第三十条 私有衡宇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划定租金尺度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衡宇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衡宇的,搬迁补助费凭据原住房修建面积和划定的补助尺度盘算;拆迁人卖力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衡宇的,搬迁补助费包罗:
(一)设备搬迁、安装用度。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凭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用度。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私有衡宇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衡宇的承租人在划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衡宇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衡宇的区位和使用性质,凭据划定尺度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确定的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革新的地域(以下简称房改危改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元作为拆迁人组织实施危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有关单元应当听从统一计划。安置房凭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治理。房改危改区的安置和赔偿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赔偿。拆迁人对衡宇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衡宇承租人凭据规订价钱购置就地安置房;衡宇承租人放弃就地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收购衡宇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由衡宇承租人异地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二)属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凭据原修建面积就地实行产权更换,而且凭据被拆迁衡宇的重置成新价与所更换衡宇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差价,所更换的衡宇由原衡宇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条约;也可以凭据前项划定实施。
(三)属于非住宅衡宇的,能够予以就地返还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凭据原修建面积就地返还,互不结算差价;不能凭据原修建面积就地返还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赔偿。
拆迁房改危改区内的自住私有衡宇(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异地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所购衡宇凭据商品房产权治理;也可以凭据房改危改区危改前被拆迁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获得赔偿。
拆迁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划定租金尺度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凭据被拆迁衡宇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凭据原修建面积就地换购住房,换购后的衡宇凭据商品房产权治理,被拆迁人也可以凭据房改危改区危改前被拆迁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获得赔偿;衡宇承租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衡宇承租人的权益处置惩罚。
房改危改区安置和赔偿的具体措施凭据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衡宇拆迁,对被拆迁人可以凭据被拆迁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赔偿;也可以凭据被拆迁衡宇原修建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钱赔偿,并允许其用赔偿款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权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凭据商品房产权治理。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衡宇(包罗在区、县领土房管局通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经公证机关治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凭据本措施划定的尺度给予钱币赔偿后先行拆迁。赔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治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衡宇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领土房管局生存。
衡宇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通告划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回复的,参照前款划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拆除违章修建、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和计划批准建设时划定如遇计划调整应当拆除的临时修建的,不予赔偿;拆除未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凭据其修建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赔偿。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和《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领土房管局凭据《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条例》的划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凭据衡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规模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元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二款划定,被委托的拆迁单元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领土房管局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条约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不凭据划定进行评估的,由市或者区、县领土房管局依照国家有关划定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收回资格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人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领土房管局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凭据划定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衡宇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划定的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具体尺度,由市领土房管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掩护区衡宇修缮和改建以及文物掩护等项目涉及衡宇拆迁,本市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宣布的《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本措施施行前已由区、县领土房管局通告的衡宇拆迁,不适用本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