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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质量监视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1-07-01
  5. [成文日期] 2001-06-1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1〕7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1-06-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计量监视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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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PA视讯市计量监视治理划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PA视讯市计量监视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计量监视治理,保障计量单元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掩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运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

  本划定所称的计量运动是指与计量有关的全部历程和结果。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对全市的计量运动实施统一的监视和治理;区、县质量技术监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运动进行监视和治理。

  第四条  本市对涉及国家和社会民众利益的计量器具实施重点治理。

  实施重点治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凭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划定确定并宣布。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元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市或者区、县质量技术监视局考核及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从事大型、技术庞大的计量器具安装业务、实施重点治理的计量器具改装业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国家另有划定的除外。

  计量器具安装、改装完成后,必须经计量检定及格,方可投入使用。

  大型、技术庞大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视局确定并宣布。国家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六条  下列计量器具禁止销售:

  (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无产物及格印、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厂厂名、厂址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物及格印、证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及格的;

  (五)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第七条  用于计量检定的计量尺度必须经考核及格。

  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划定的规模内进行计量检定。

  第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测试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计量认证及格;新增检验、测试、计量公正服务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产物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大宗物料交易的结算数据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以计量公正服务机构提供的计量公证数据为准。

  第十条  在贸身结算、宁静防护、医疗卫生、情况监测、执法检查等领域从事计量运动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对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在商贸计量运动中,应当使用切合划定的计量器具。

  商品交易场所的举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使用切合划定的计量器具,并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计量性能准确可靠的供消费者复核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以量值为结算依据的商品、服务交易的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相符,计量偏差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

  不得以掺杂异物等要领改变商品量值。

  第十三条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

  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十四条  对商品量进行计量监视检查所需的样品由计量监视检查人员持计量监视检查凭证,凭据划定向受检单元随机抽取。监视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划定的外,应当将样品退还受检单元。

  第十五条  计量监视检查人员在进行监视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帐册、票据、文件、纪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可以进入产物存放地和堆栈。

  计量监视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讲明身份、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守旧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划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划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划定,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大型、技术庞大的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责令停止安装,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实施重点治理的计量器具改装业务的,责令停止改装,对经营性的改装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改装行为,可以处l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六条划定,销售禁止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七条划定,使用未经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及格的计量尺度进行计量检定的、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凌驾划定规模进行计量检定的,责令停止检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划定第八条划定,检验、测试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经计量认证不及格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一条划定,使用不切合划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纠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商品交易场所的举办者未设置复核用计量器具的,责令纠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设置的复核用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及格的,责令纠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划定,结算量与实际量不符,且偏差凌驾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掺杂异物等要领改变商品量值的,责令纠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三条划定,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计量监视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质量技术监视局决定。执法、行政规则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1年7月1起施行。PA视讯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6日宣布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若干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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