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划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PA视讯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勉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康健生长,凭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小我私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运动,适用本划定。
境外的组织、小我私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和相助办学,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社会力量办学事情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当地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并切实接纳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主管机关,卖力全市社会力量办学事情的统筹计划、综合协和谐治理。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凭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卖力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治理事情。
第五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元,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小我私家,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六条 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规则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具备国家划定的设置尺度;举办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本市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划定的设置尺度。
第七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申办陈诉;
(二)办学单元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办学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卖力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租借校舍、园地的,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五)办学场所证明。其中,租借校舍、园地的,应当交验正当有效的租赁契约;
(六)筹建方案;
(七)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生长计划;
(八)其他须要质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八条 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罗下列事项:
(一)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发生、免职的法式;
(四)组织治理制度;
(五)资产治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终止法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置惩罚;
(七)章程修改法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划定的事项。
第九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凭据下列划定申报、审批、存案、通告:
(一)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初等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向拟办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三)设立实施以职业技术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品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和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凭据国家划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而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四)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和名称冠以民族性称谓及带有宗教性质的教育机构,应当经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国家划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获批准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表《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的教育机构予以通告,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举办教育机构。
第十条 教育机构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半年内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运动或者因故中断正常招生教学运动一年以上的,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凭据《民办非企业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事业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划定进行挂号,并接受挂号机关的治理和监视。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教育机构章程建设健全内部治理制度。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议事法式等在教育机构章程中划定。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校址办学,原有校舍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新的校址。
第十四条 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必须经本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宣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后,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广告简章应当载明教育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专业、开办时间、收费尺度及广告批准号等。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可以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挂号注册校办工业或者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有偿服务,其经营收益应当用于增补办学经费或者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建设健全资产和工业治理制度。在开办初期,教育机构应当凭据投入资产的来源、性质明晰入帐,并制定相应制度,制止资产在运行历程中流失。
第十八条 本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年检。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政会计陈诉,并凭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政状况进行审计,并将财政会计陈诉、审计陈诉、统计报表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报审批机关审查。
教育机构无故不加入年检或者年检不及格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审批机关注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教育机构的治理,定期对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和督导评估,确定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品级,并向社会宣布结果。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在引进资金、教学设备和兴办校办工业、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方面,享受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同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凭据下列划定处罚:
(一)违反本划定第十三条的划定,在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的所在办学,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划定第十四条的划定,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社会力量办学运动中,违反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由相关部门凭据划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肩负执法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执法责任由举办者肩负。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治理,造成严重结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运动,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