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PA视讯市人为支付划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PA视讯市人为支付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三章 特别划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为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元(以下统称用人单元)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与之建设劳动条约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划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凭据本市社会经济生长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实时制定和宣布本市人为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元凭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元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人为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人为支付的治理和监视检查事情。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凭据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和社会团体的人为支付进行治理和监视。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元遵守有关人为支付执法、规则、规章的情况进行监视,有权对用人单元违法支付人为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资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六条 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制定本单元的人为支付制度;制定人为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元的全体劳动者宣布。
人为支付制度应当主要划定下列事项:
(一)人为支付的项目、尺度和形式;
(二)人为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人为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条约中约定人为尺度;人为尺度可以凭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事情确定。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有关人为尺度调整、变换的事项。
用人单元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团体条约中约定人为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元应当以钱币形式支付人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取代钱币支付。
用人单元应当将人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勉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元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小我私家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人为。
用人单元支付劳动者人为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人为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元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盘算劳动者人为。
用人单元可以凭据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人为。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计发人为的,应当在事情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人为。但用人单元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人为。
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支付人为应当凭据划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人为支付日期遇法定休沐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事情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元应当遵守本市最低人为的划定,支付劳动者人为不得低于最低人为尺度。
第十一条 用人单元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人为。
除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事项外,用人单元扣除劳动者人为应当切合团体条约、劳动条约的约定或者本单元规章制度的划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元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元凭据前款划定扣除劳动者人为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人为。
第十三条 用人单元应当凭据人为支付周期体例人为支付表,并至少生存二年备查。人为支付表应当主要包罗用人单元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人为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人为支付纪录。
第三章 特别划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元依法部署劳动者在尺度事情时间以外事情的,应当凭据下列尺度支付劳动者加班人为:
(一)在日尺度事情时间以外延长事情时间的,凭据不低于小时人为基数的150%支付加班人为;
(二)在休息日事情的,应当部署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部署补休的,凭据不低于日或者小时人为基数的200%支付加班人为;
(三)在法定休沐日事情的,应当凭据不低于日或者小时人为基数的300%支付加班人为。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人为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元部署其在尺度事情时间以外事情的,应当凭据本划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划分凭据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人为。
第十六条 用人单元经批准实行综合盘算工时事情制的,在综合盘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元应当凭据劳动者实际事情时间盘算其人为;劳动者总实际事情时间凌驾总尺度事情时间的部门,视为延长事情时间,应当凭据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划定支付加班人为;部署劳动者在法定休沐日事情的,应当凭据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划定支付加班人为。
第十七条 用人单元经批准实行不定时事情制度的,不适用本划定第十四条的划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事情的劳动者,实行小时人为制。小时人为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划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人为尺度。
用人单元招用非全日制事情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划定第十四条的划定,但用人单元部署其在法定休沐日事情的,其小时人为不得低于本市划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沐日小时最低人为尺度。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人为尺度和法定休沐日小时最低人为尺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宣布。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元应当支付其人为。
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门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元部署劳动者休息、加入节日运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人为;劳动者照常事情的,可以不支付加班人为。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元应当凭据劳动条约或团体条约的约定支付病假人为。用人单元支付病假人为不得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的8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元可以不支付其人为。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元应当支付其人为。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元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人为。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事情时间内依法加入社会运动,或者担任团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加入团体协商运动期间,用人单元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人为。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元未与其解除劳动条约,劳动者继续在原单元正常劳动的,用人单元应当凭据劳动条约的约定以及本单元规章制度的划定支付其人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元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定时支付人为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人为,但最长不得凌驾30日。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元停工、停业的,在一个人为支付周期内,用人单元应当凭据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人为;凌驾一个人为支付周期的,可以凭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凭据双方新约定的尺度支付人为,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用人单元没有部署劳动者事情的,应当凭据不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元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工业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人为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元)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拖欠劳动者人为时,发包单元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人为。
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条约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人为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人为。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三十条 本市建设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人为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门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人为的应急保障。
试行设立人为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治理措施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宣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整、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凭据约定支付人为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支付人为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人为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划定支付加班人为的;
(五)违反人为支付划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人为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设健全人为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置惩罚制度,宣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实时依法视察处置惩罚,并在60日内将处置惩罚结果见告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人为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实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门裁决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凭据《PA视讯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宣布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措施》的划定,将用人单元及其主要卖力人克扣、拖欠劳动者人为以及严重滋扰、阻挠、抗拒监视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置惩罚情况,记入PA视讯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人为,同时支付所欠人为25%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人为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人为的;
(三)低于本市划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人为尺度和法定休沐日小时最低人为尺度支付人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支付所欠人为数额与25%赔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元制定人为支付制度违反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支付劳动者人为的,凭据《PA视讯市最低人为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元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视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人为报表,隐匿、扑灭人为支付纪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滋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视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事情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元违反人为支付划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实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划定所称人为是指用人单元以钱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金,包罗计时人为、计件人为、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人为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人为等。
第四十一条 本划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凭据劳动条约的约定,在法定事情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克扣人为是指除本划定第十一条划定的行为外,用人单元扣减劳动者人为的行为。
无故拖欠人为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行抗力以及本划定第二十六条划定情形以外,用人单元延期支付人为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人为凭据国家工时制度的划定,每月以平均事情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人为按日人为除以8小时折算。
第四十四条 凭据本划定第十四条盘算加班人为的日或者小时人为基数、凭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人为,以及凭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人为,应当凭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凭据劳动条约约定的劳动者本人人为尺度确定;
(二)劳动条约没有约定的,凭据团体条约约定的加班人为基数以及休假期间人为尺度确定;
(三)劳动条约、团体条约均未约定的,凭据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人为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人为基数以及种种假期人为不得低于本市划定的最低人为尺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划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命令宣布、凭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最低人为划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2007年11月23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00命令《PA视讯市人为支付划定》对本文件有修改。)

